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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家之言] 让祖国的天空中不再飘过惊惧者的身影——社会资本、法治与我们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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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时此刻 发表于 2016-12-29 12:04:46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来自: 加拿大

文:秦朔

生命之重,人权之重
民生之重,法治之重

    一个外地到广州的打工者、染美专业的大学毕业生、美术设计师,因为没有办暂住证,晚上外出忘了带身份证,被收容,被遣送,被毒打,三天后结束了27岁的生命。这就是发生在2003年3月的孙志刚收容案。当真相曝光,举国皆惊,最后凶手被严惩,通行21年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被废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公布。从此,在自己的土地上流浪乞讨不会被收容遣散,而会得到救助。

被殴致死9个月后,孙志刚的葬礼在家乡湖北黄冈陶店乡幸福村举行。墓志铭上写道:
“逝者已逝,众恶徒已正法,然天下居庙堂者与处江湖者,当以此为鉴,牢记生命之重,人权之重,民生之重,法治之重,无使天下善良百姓,徒为鱼肉;

“人之死,有轻于鸿毛者,亦有重于泰山者,志刚君生前亦有大志,不想竟以生命之代价,换取恶法之终结,其死虽难言为舍生取义,然于国于民于法,均可比重于泰山。”

不幸的孙志刚长眠在幸福村里。“生命之重,人权之重,民生之重,法治之重”,要是没有这四“重”,幸福在哪里?不知道。只知道不幸会随时降临,如同2016年5月7日晚,北京昌平,29岁的中国人民大学环境学院本硕毕业生、中国循环经济协会公职人员雷洋的命运。


从孙志刚到雷洋,13年过去了,同样是普通公民之死,都掀起了社会的巨浪。塞缪尔•亨廷顿说:“一个高度传统化的社会和一个已经实现了现代化的社会,其社会运行是稳定而有序的;而一个处于社会急剧变动、社会体制转轨的现代化之中的社会,往往充满着各种社会冲突和动荡。”中国正处在转型转轨期的关键阶段,要克难攻坚的地方很多,亟需凝聚共识,同心协力,化解矛盾,减少冲突。而雷洋案所折射的,恰恰是社会沟通、社会信任的不足,其警示既意味深长,又刻不容缓。


社会资本流失的危害

    我们的社会是由很多资本支撑起来的共同体,比如经济资本、人力资本、社会资本。(福山,《信任:社会道德与繁荣的创造》)

如果说5.12汶川地震造成了巨大的经济资本的损失,但由于全社会情系汶川,心手相连,社会资本得到了增加,最终实现了汶川的重建;在雷洋案中,虽然人力资本的消失只一人,但社会资本——“个人与社会连接过程中所形成的信任与规范”——不知流失了多少。社会资本的损失,又连带着导致其他损失,更无可计量。

[size=1em]人心流失
雷洋案的舆情关键词,有一个叫“移民”。“我要考虑移民了”,“警方的回应相当于给移民公司做广告”,“薄督的出现引发了中国富豪的移民潮,雷洋案一旦处理不好将可能触发中产的移民潮”,等等。这就是社会资本损失的后遗症。“玩不过,不玩了。”伤了社会信任以及公民的社会参与热情。即使足不出境,心态也会改变。

[size=1em]凝聚力流失
和传统的熟人信任、血缘信任不同,现代社会的信任是能在陌生人之间建立信任的“系统信任”,它通常来自于对权威(有合法性的公权力)的信任,对有专业知识和规范的专家系统的信任,对法律、规则、制度的信任。社会凝聚力也建基于此。而在雷洋案中,当事一方的警员忽而发布情况通报,忽而接受采访,全是自己证言,运动员裁判员集于一身,明示社会雷洋案就这么回事。如果不是舆情滔滔,检察院是否介入都存疑。由于“系统”的可靠性远不如校友的表现,人们对“系统”的信任就会大打折扣,未来的社会动员效率将降低,社会响应成本将增加。

[size=1em]心理恐慌和消费“拒买”
社会资本的流失会加剧人们的心理恐慌和焦虑。消费者心理学研究表明,恐慌性心理既能产生购买(“抢购”),也能产生“拒买”,即死死握紧钱袋,对买什么都不感兴趣。空空如也的商场,和网购的兴起有关,和经济的下行有关,也和预期不佳、消费意愿降低有关。

[size=1em]效率的降低
20 世纪 90 年代以来,越来越多经济学家发现,单用传统生产要素(如物质资本、劳动力、技术)来解释经济增长存在一定缺陷,于是开始从社会因素,比如合理的社会安排(social arrangement)等角度理解经济增长。社会资本是社会组织提高效率的保证。通过信息共享(information sharing)、群体认同(group identity)以及团队合作(community cooperation),社会资本可以同时提高生产效率和改善个体福利,使知识生产和经济增长的速度加快。但如果信息不共享,群体不认同,团队不合作,社会资本就会折旧,并大大降低社会生产的效率。


按照世界银行的财富分类,财富被分为生产性资产、自然资本、人力资源和社会资本四种,其中社会资本被定义为“个体与制度相联系的混合物,它决定为何一个社会在给定一笔资产变成可持续福利方面比另一个社会更有效”。设想一下,有着同样储蓄和财产状况的人们,为何在不同社会所表现出的投资意愿、消费意愿、安定和幸福感有所不同?相同的物质财富,在社会资本充沛的地方,人们感觉很富足、很安定,敢花未来钱,而在社会资本不断流失的地方,人们会觉得“还是很不安”,还要多挣钱、多存钱。哪种情况下人们活得更有制度自信,一望即知。


以人为本的公权力
会促进社会资本的积累

    既然社会资本是社会成员的财富感、幸福感的变压器,那么,怎样才能保证社会资本呈现出正向的上升趋势、以增加人们的财富感、幸福感呢?

改革开放的历史表明,只要相信人民,给人民自主负责的权利,让每个人迸发出智慧和奋斗精神,社会经济就会充满活力,社会资本就会不断累积。邓小平说过,“要相信绝大多数群众有判断是非的能力。一个革命政党,就怕听不到人民的声音,最可怕的是鸦雀无声”,他强调“党的组织、党员和党的干部,必须同群众打成一片,绝对不能同群众相对立”,他始终坚持从人民创造历史的活动中吸取思想营养,说“改革开放中许许多多的东西,都是群众在实践中提出来的”。很显然,当人民得到更多尊重和鼓励时,社会信任就会增加,人民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社会资本也会增加。

伟人的情怀有类似性。基辛格在悼念李光耀的文章中说,伟人之所以伟大是他拥有超越物质盘算的愿景,(在被马来西亚驱逐出联邦时)李光耀选择了独立建国,缘于他对新加坡人美德的深刻信心。他坚信,一座建在沙洲上、没有任何经济资源可用、以殖民海军基地为主的产业已经消失的城市,可以通过发展自己的主要资产实现繁荣,赢得国际地位,而这些资产就是新加坡人民的智慧、勤劳和奉献。

很多学术研究表明,社会资本作为人和社会的一种连接关系,是一个社会综合能力的体现,尤其是有效地组织和管理社会的能力。在文艺复兴、工业革命、启蒙运动所肇始的人类现代化进程中,社会资本的积累,既和民族传统、文化等因素有关,更和国家治理与法治水平有关。历史证明,受约束的、以人为本的公权力会促进社会资本的积累,专制的、不受制约、滥权私用的公权力则是社会资本积累的腐蚀剂。

在所有限制公权力的故事中,最出名的大概是“威廉一世和磨坊主”的故事,尽管有考证说故事不准确,但它依然流传至今。话说19世纪的德国国王威廉一世攻城略地,声名显赫,皇家为犒劳他,在柏林西郊的波茨坦建造了一座“无忧宫”——桑苏西宫。1866年10月13日,凯旋归来的威廉一世登上行宫,发现对面山坡有一座破旧的风车磨坊挡住了视线,就下令拆掉。领命而去的人回来报告说:那是一家私人磨坊,磨坊主声称是祖传财产,不卖!威廉一世下令“强行拆除”,磨坊被夷为平地。拆房时,磨坊主站在旁边说:“为帝王者或可为此事,但德国尚有法律在,此不公平之事我必诉之于法庭解决。”控状送到德国地方法院,法院判决国王败诉,要求将磨坊按原样重建,并赔偿拆毁房子的一切损失。判决做出后,国王一一履行。


社会信任的基石正在于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小小磨坊主的私产,纵使国王也不得侵犯。或曰:找个公益的理由不就拆了?不行。因为“以人为本”不是抽象的概念,它表现在每一个公民的具体命运中。如果公权力是以统治、怀疑、予取予夺的态度对待私权和个体,那么永远不可能建立社会信任,而只能建立奴役或者反抗的关系。相反,如果公权力的行使是以尊重私权为前提、以法治为依托,公权、私权之间的良性沟通就有了可能,社会资本就能积累起来。


谁在腐蚀社会资本的积累

    每个社会都需要公共秩序,公共秩序的代表就是公权力,就像交通秩序的维护者是交警。公共秩序不属于私人物品,在某种程度上还会“束缚”一部分私权。但为什么大家愿意服从于公权力?因为秩序让所有人的公共利益最大化,让公平正义由可能变为现实,为此让渡一部分个人权利是应当的,也是值得的。

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言,“城邦以正义为原则,……正义恰是树立社会秩序的基础。”我们尊重宪法,尊重警察,尊重法庭,是因为它们代表社会正义。

而在雷洋事件中,警方的做法符不符合正义的要求呢?

雷洋的母校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教师提出了一系列疑问:警察未着制服执法是否符合法律程序?警方在什么情形下可以对雷洋进行盘问,本案中警察盘问雷洋是否符合法律程序?警方在何种情形下可以带离雷洋?警方强行带离雷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警方使用约束性器械是否符合程序?对雷洋的死因调查应遵循的程序是什么?收集本案证据应遵循的法律程序是什么?他们建议:由上级人民检察院组成专门调查组,依法查处本案中可能存在的违法犯罪行为;建议由专业第三方组织鉴定雷洋的死因;建议由调查机关统一发布信息。


如果把雷洋改成公民,上面这些提问也都非常合适。一旦公权力受私人偏好影响——无论是先入为主的敌意,还是体制化了的随意——就无法保证沿着公共福利最大化的方向运转。无论是立法权、执法权还是司法权,都具有权力的天然属性,那就是缺乏监督必然导致腐败。没有严密的法治监督,没有确保宪法法律得以有效实施的责任机制,这些权力都可能违背设立时的初衷。

今天是5月16日,50年前的今天,毛泽东主持起草的《五一•六通知》通过,提出向党、政、军、文各界的“资产阶级代表人物”开展彻底批判,夺取文化领域中的领导权。“文化大革命”正式开始。《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1981)指出,“文化大革命”是一场由领导者错误发动,被反革命集团利用,给党、国家和各族人民带来严重灾难的内乱。它根本不是“乱了敌人”而只是乱了自己,因而始终没有也不可能由“天下大乱”达到“天下大治”。在社会主义条件下进行所谓“一个阶级推翻一个阶级”的政治大革命,只能造成严重的混乱、破坏和倒退。

“文革”早已终结,但是,“疑罪从无”原则并没有真正建立,带着怀疑眼光在人民内部搜寻“敌人”、寻找“阶级敌人新动向”的习惯和思维并没有终结。当年去网吧的孙志刚,今天从足浴室出来的雷洋,都是被这种眼光“有罪推定”的“敌人”。他们的悲剧就从被认定为“敌人”的这一刻开始。这完全是“前现代社会”的逻辑,即人与人是不平等的,总有一部分人是边缘化的,需要被另一部分人整治和处理。而事实上,自以为天然地具有处置另一部分社会成员权力的人,往往是法治和公共秩序最大的破坏者。“文革”打倒的“走资派”都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骨干力量,“反动学术权威”都是有才能、有成就的知识分子,广大党员被停止了组织生活。而另一方面,按照《党章》,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在特殊情况下方可提前或延期。只是因为某个人的“和尚打伞,无法无天”,八大到九大之间隔了13年,可以说基本的规矩都没有了,特殊情况变成了一般情况。

“文革”是一场中国社会资本的浩劫。当人被带进你死我活的“动物丛林”,信任成为首先被牺牲的葬品。没有平等,就没有信任,就只有伤害。罗尔斯的《正义论》指出,“每个人都应该在最大程度上平等地享有和其他人相当的基本的自由权利”。何谓法治社会?就是把人与人的平等权利作为基本价值原则、用法治手段加以落实的社会。


共建我们的法治未来

    每一次重大的公共事件,都可能成为改革的契机。2003年最早发生在广州的SARS,使当时的领导人意识到中国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一腿长一腿短”的问题,间接催生了科学发展的观念。孙志刚案后,“收容”改为“救助”,更好地保障了人权。在西方,英国的《警察与刑事证据法》、日本的《少年法》、美国的《梅根法案》,很多旨在保障人权不受意外伤害的法案设立或其修改,都和一些悲惨案件的发生有关。

希望雷洋案也能起到类似的作用。借用新华社的评论,雷洋案之所以备受关注,“在更深层次上,还是对自身安全和执法公正的关切”,“即便一个人私德不检,哪怕是犯罪嫌疑人,其基本的人身权利和生命安全也应受到保护,不能不明不白死去。如果基本权利得不到保障,每个人都会有安全焦虑”。


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十八大提出的战略部署。习近平指出,纵观人类政治文明史,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在法治轨道上行驶可以造福人民,在法律之外行驶则必然祸害国家和人民。四中全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强调,“必须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共同富裕。”可见,法治之基,就是人民的权益。

中国社会资本的发育,社会信任的增益,归根结底,要靠法治手段更好地保障人民权益。

我们需要更多地相信和挖掘蕴含在每个人身上的善意和潜能,需要对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公共资源进行更加公正的配置,需要阳光化的、平等、民主的社会沟通与社会参与,需要让更多社会组织参与到公共服务中、扩大服务的广泛性和有效性,需要更具制度化的对公权力范围和使用形式的监督,当然,也需要更加理性、负责、自律的公民意见的表达。如果我们只有权利意识而没有规则和责任意识,法治的实施成本会无限高,像亨廷顿所说的“政治超载”(权利意识的觉醒大大超越责任意识)的危机将会爆发。


雷洋案,一个永远的提醒

    雷洋已经不在人间。他留给世人的最后印象是一种惊惧感,是面对便衣警察的惊惧感,是高压之下、人人自危的惊惧感。但“怕”永远建立不起社会信任。

一个更多由害怕而不是自觉认同所支撑的社会治理,一个更多体现封闭环境中的控制思维的社会治理,不是有效的治理。很难想象这里能生长出自由绽放的创新的种子。

和经济资本一样,社会资本也可以从周期性、结构性、制度性等多个角度观察。长周期地比较,中国的社会资本仍处在上升期,但也面临着严峻挑战。只有从思维上和制度上,尊重人权,保障人权,在此基础上培养公民意识、公民精神,我们才能在发展现代市场经济的同时,强化人们之间的信任规范,构建可持续的社会资本。

法治原则赋予了社会生活中的每一个人都具有平等地位,市场经济的自由开放特征又加强了人们交往空间的广泛互动。法治化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将是复合多元、自主选择、协同友好、竞争有序的,也必将推动中国新的社会资本的形成。


在雷洋案中,我们的社会没有一个胜利者。凌辱公民的公权力,不管凌辱的程度是深是浅,都是一种“恶”。陷雷洋于死者,自取其恶,而绝不是胜利者。

雷洋不是完人,可是我们听不到他的反思了。而对生者来说,雷洋的惊惧则像一个魔咒,成为永远的提醒:让我们一起努力,为了一个坦坦荡荡、不再惊惧的未来。希望有那么一天,祖国的天空中不再飘过惊惧者的身影——那也是我们的中国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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