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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家之言] 由近日几则加拿大新闻解读何为法治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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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时此刻 发表于 2016-6-21 16:55:39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来自: 加拿大
由近日几则加拿大新闻解读何为法治社会

文:陆岩



今年以来,中国大陆出现了一系列有争议的司法案例。先是一月份,宁夏33岁的马永平因屡次讨薪不成,反而遭到警方为难,气愤之下点燃了301路公共汽车。随后又有四川阆中公检法联合,以“恶意讨薪”的罪名将多名民工五花大绑。进入5月以来,北京年轻父亲雷洋被蹲点的警察‘抓嫖’,莫名其妙地死在警方手中。此案的迷雾还未拨开,又传来深圳一对姐妹因为没带身份证就被警察推上警车押走。6月又有南宁的吴良述律师到法院立案,被法警枪走手机,撕掉一条裤腿,露出内裤,使其蒙羞。所有这些案件,都在社会上和国际上引发巨大的关注和争议。民众对大陆司法系统的担忧越来越大,而对建设法治社会的口号越来越怀疑。

法治是维护一个社会正常运行的最最基本的保障。怎样的社会才能算是法治社会,这是一个包括了政治制度,司法体系等多方面因素的整体概念。笔者在加拿大生活了20几年,真切感受到一个法治社会应该是什么样子。加拿大是一个移民国家,民众来自不同政治制度和迥异的文化背景,社会能够如此和谐的原因之一就是有成熟,完整的司法体系,而且真正做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恰好,最近加拿大媒体登出了几篇涉及司法案件的报道,而且涵盖了立法、执法和司法各个方面。解读这几篇报道,有益于我们认识一个法治社会应该是什么样。

立法:安乐死法案在参众两院“打乒乓球”未必是坏事

加拿大的法律完整、稳定,但有些条文会随时代的发展作出调整。目前正在制定的“医生协助死亡”法案就是一个重大调整。它起自于最高法院去年对一项要求有安乐死权利的诉讼案所作的裁决,要求政府取消原来刑法中“任何人帮助别人死亡都属于刑事犯罪”的条款,使安乐死合法化。高院开始给政府一年的时间完成修订,后来因执政党更迭又延长了四个月,最后的期限是6月6日。

加拿大的立法机构是众参两院,任何法律都是先由众议院提出,经过一读、二读的程序在议会辩论,作出修改完善,三读时投票表决,多数议员同意才能通过。然后提交给参议院审核,参议院同意后形成法律。

但此次制定安乐死法案,不仅在党派、议员之间有很多不同意见,还出现了两院之间的分歧。

参议院赶在5月31日前通过了三读,批准了有关安乐死的C-14法案,并希望参议院能够迅速审议,在最高法院规定的6月6日最后期限前出台。

可参议院却没有着急,反复讨论后在6月15号晚间投票否决了C-14法案,退回给众议院,要求对其中的几项条款作出修改。最重要的一条就是,删除要求“安乐死的申请者必须明显接近死亡”的条件。因为这违背了最高法院当初裁决的初衷,即“所有患了不治之症且遭受持久性痛苦折磨的人都应该有权利要求医生协助死亡,而不应仅限于那些很快就要死亡的人”。

众议院不得不重新讨论已经表决过的法案,接受了参议院提出的部分修改意见,但在要不要取消“必须是接近死亡的人”这一限制条件上难以达成一致。

这使‘医生协助死亡法案’的制定陷入了一种僵局。也有人说这是两院之间在“打乒乓球”。而笔者认为,这种“打乒乓球”正好反映了两院在制定安乐死法案上的认真态度。

本来加拿大的参议员并不是民选的,参议院也有“橡皮图章”之嫌。可这次他们在涉及到生命的重大立法上是超认真的。这难道不是好事吗?它恰恰印证了我们平时的说法,民主社会在制定法律时都是要反复推敲的,产生争论时以多数人的意见为主。而法律一旦定下来,所有人都要遵守。

当然,旧法作废,新法却未能及时出台会造成一段时间的法律真空,在这段时间里“医疗协助死亡”没有法律条文可以遵循。但在加拿大这样法制成熟的社会里,并不会出乱子。因为还有省政府的管理,有医生协会和民间组织的监督。

当然,出台明确的新法规还是必要的,否则像1988年最高法院取消了堕胎属于刑事犯罪的法律条文,却一直没有新的法律出台,造成加拿大社会至今在堕胎问题上仍争执不断。

司法:边境局执法不仅也需守法,还需讲点人性

上周另一篇报道是,加拿大边境安全局自2012年以来,与电视节目制作公司和国家地理频道合作,拍摄并播出到各个执法现场的录像。由于节目没有脚本,真实地记录边境官员执法的过程,一时吸引了不少观众。

但这一节目随着播出遭到越来越多的质疑。一些加拿大人认为节目中充斥着粗鲁的行为和对执法对象的剥削。例如边境安全局突袭一个建筑工地,抓捕非法劳工。观众在节目中看到,墨西哥工人躲躲藏藏,被抓出来带上手铐押走。这让很多加拿大民众看不下去。

BC省“公民自由协会”把这一节目告到了人权委员会,起诉边境局播出这样的录像是侵犯非法劳工的隐私权。因为执法人员拍摄之前,并没有征求被拍摄对象的同意,后来让他们签字同意播出的文件也并非是出于自愿。诉讼期间,还有一些市民上街游行,高呼口号:“不要关押人,不要突袭式搜查”。民间组织的负责人甚至说:“对非法劳工弱势群体进行这样的拍摄是失去人性的。而把录像用到以营利为目的的娱乐节目中更是卑鄙的”。

上个星期,联邦政府隐私专员丹尼尔·塞里恩(Daniel Therrien)在对此事调查后做出评判,说边境安全局到建筑工地抓非法劳工,并将抓捕过程放到电视节目上,确是侵犯了非法劳工的隐私,并要求停播这一节目。

从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虽然边境安全局原来的本意是通过现场录像、在电视上播出这种方式让更多人知法守法,可做法却触动了加拿大人心中同情弱者那根神经。而隐私专员则对民众的意见做出了权衡,使这场民告官的博弈,民方实现了诉求。

如果这件事还不足以展示加拿大司法的公正,那前不久安大略省检方要求法庭对一名警察从重判处的例子就更具代表性。那名警官因在2013年执勤时开枪打死了一名滋事少年被起诉。2013年7月,18岁的少年亚提姆(Sammy Yatim)在多伦多的电车上持刀威胁乘客。警方赶到现场时,车上已无乘客。少年站在电车门口。警察叫他放下手中的刀,站着不许动。但亚提姆往前迈了一步,警官福斯洛随即开了三枪。亚提姆倒地后,福斯洛又开了6枪。9枪中有8枪击中亚提姆,导致其当场死亡。

亚提姆的死亡在多伦多引发民众对警察过度执法的大规模抗议浪潮。法庭判决时,陪审团决定判处警官福斯洛二级谋杀罪。因为他在亚提姆倒地后没有理由再向他开枪。按照加拿大刑法,二级谋杀罪的最低刑期是5年,最高是25年监禁。检控方认为,这是警察过度执法的最典型案例,因此建议对福斯洛的量刑应高于最低刑期。这名警官仍在上诉,但预计最后的裁决会高于5年。


这使人联想起去年5月在黑龙江安庆火车站,45岁的农民徐纯合被警察开枪打死的事件,虽然民间和官方对此事件有不同的看法,最后也是不了了之,让人们产生司法包庇执法的怀疑。

执法:嫌犯抗拒抓捕受伤也可告警察“执法伤害”

上面的案例实际已经涉及警察的过度执法。警察执法过程也是要依据法律规定的。比如没有法院的逮捕令不能任意抓人;警察在执法现场要对出现的各种情况做出正确判断,采取适当行动,而不能“执法过度”。

上周,安大略省的警察行为监督机构对一件去年的案件作出裁断。警方在一个枪击案现场试图逮捕嫌犯时,遭到顽强反抗。后来警察在别人的帮助下,把嫌犯按在地上。但随后嫌犯感到脚腕剧痛,被送到渥太华医院检查,确诊是脚踝骨折。这名男子后来状告警察在执法时使用暴力,用扫蹚腿扫倒了他,造成脚腕骨折。

安大略省负责调查警察执法是否恰当的第三方机构“特别调查组”随后介入调查,在访问了8名现场目击者和12名警员后,得出结论说: “当时由于嫌犯难以制服,警员曾要求救急车上的人员帮忙按住嫌犯的双脚。男子脚踝受伤最可能的原因是医务人员踩着了他的右脚,因为他说是倒地之后才感到脚踝痛的。另一个可能的解释是警官确有扫蹚腿动作,也无可指摘,因为男子没有服从警员的命令。受伤是他反抗导致的不幸后果”。

此案最后得到明确的解决。这一案件的意义在于,警察执法带来的争执应该由谁作出评判。加拿大各省市都有专门的第三方调查组织,它是由退休专业人员和民间人士组成的,不会偏袒涉案任何一方。因此作出的评判很少受到质疑。

通过以上的解读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在加拿大,从立法、执法到司法的各个方面,都是有完善的制度互相牵制的,而这才称得上是真正的法治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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