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宪法和中国人的洗衣房
文:曹青桦
益和—霍普金斯案 (Yick Wo v. Hopkins) 是我认为中国人都应该知道的案例。一个叫益和的中国人在美国旧金山开洗衣房,因违反市政条令被拘禁。他和市府对峙公堂,一直打到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尽管违反市政条令属实,却以胜诉告终。
案子要从旧金山的城市环境说起。旧金山是美国西部最美丽的城市,风景如画、气候宜人,吸引了很多人来此工作和居住。但是城市三面环水,面积无法扩大,因此人口密度大、房屋间距小。那时旧金山市区九成的房屋都是木结构(直到现在美国中西部大多数民房仍旧用木材建造),防火十分必要。洗衣房的洗涤和烘干设备产生大量热能,是火灾的隐患。旧金山市颁布了第156号市政令,其中第一条规定,未经市议会同意任何人不得在非砖石结构的建筑物内开设洗衣房。之前,益和等三百来个洗衣房已经在木结构房屋经营。条令发布后,益和向市议会提出申请遭拒绝。他继续经营,被发现后拒缴罚款,被逮捕入狱。他(由律师代理)便起诉市府对他非法拘禁,要求获释,一直打到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案审期间益和不是美国公民。益和的法律论据是,旧金山156号市政令,由于歧视华裔,应属违宪无效。有证据表明,旧金山当时有320家洗衣房,其中310家开在木结构的房屋里。这310家当中,益和等200多个华裔业主向市议会提出经营申请均遭拒绝,而其他80多个非华裔业主,除一人外,均获批准,尽管这些洗衣房的作业环境基本相同。最高法院在审理了有关证据并听取了双方辩论后认为:“…… 旧金山市政条令实际上并不要求市议会根据每个洗衣房的实际情作出决定,而是给了他们赤裸裸的武断权力,使他们可以不仅仅根据地点、还可以因人而异地决定是否批准申请。这样,即使申请人的条件都符合要求,市议会只须告诉申请人按法律他们有权批准也有权不批准其申请。他们既不需要给出理由也不需要承担责任。这种权力并不要求市议会依法做出决定,而是可以随意施加个人意志,纯属没有任何约束和指导的专断。 “…… 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并不仅仅限于保护公民。它规定:‘任何州政府不得未经正当法律程序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财产、和人身自由;也不得在其管辖范围内否定任何人受法律平等保护的权利’。”“…… 一个人的生命、谋生手段、或者任何享受生活的基本权利被迫屈从另一个人随意摆布,是任何一个自由国家所不能容忍的,因为它实质上就是奴役。”
“…… 旧金山市议会针对某一个群体选择性执法这一事实使我们不得不下这样一个结论,即:不管颁发这些条令的旨意是什么,代表州政府的官员们以不平等的态度压迫性地实施些条令已构成了对益和等上诉人平等保护的否定;而享受平等保护恰恰是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所赋予上诉人的权利。旧金山市的这些条令尽管表面上看似乎公平合理,但是,一旦被官员们带着一只邪恶的眼和一双不公平的手去执行的时候就产生不公正的非法歧视,是宪法不允许的。”
“……对益和等上诉人的歧视除了他们的种族和国籍以外没有其他理由,法律难容。公务人员实行歧视是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否认,是对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践踏。因此,对益和的关押纯属非法拘禁,必须立即释放。”益和—霍普金斯案是第十四修正案有关平等保护的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经典案例,被数不清的民权案参照和引用。美国法学院使用的宪法教科书都收录了此案。
每每读罢益和案都会思绪万千。谁都知道基础设施对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殊不知,基础设施不仅仅是桥梁、铁路、港口,包括法律在内的上层建筑更是必不可少。益和案就清楚地说明,没有法律的保护连个洗衣房也开不成!当年我在旧金山读法学院的时候,学完了这个案例才发现判决日期竟然是1886年!(我本来想当然地以为这是二战后美国民权运动时期的案例。)我几乎不敢相信我眼前这些闪光的文字居然出自一个1886年的判决书。我不禁想到了中国的1886年,那是中国的清朝,那仍是“龙颜”一怒就可让千百人头落地的时代!记得改革开放伊始,报刊上的忧患文章惊呼我们在工业和科技上已经落后西方五十到一百年。直到我学了益和案,才发现我们还有更落后的地方,而且是更致命的地方。后来,我继续阅读法律历史,越看越吃惊。美国是普通法国家,其法律思想源于英国。很多重要的法律思想和理念,比如有名的“正当法律程序”(due process of law) 竟是出自1354年英国的《大宪章》(Magna Carter)。再往后追溯,又发现许多法律思想远在古罗马时期已经成熟,直到今天,不少法律术语仍然沿用原拉丁语。每想到这个差距我都万分压抑。我在上文《“大某”密苏里号》里为中国人不曾拥有“密苏里号”那样的坚船利炮叹息,为北洋水师悲吟。但我深知,我们没有“密苏里号”、我们的水师全军覆没,有根深蒂固的原因。当年民国创立,全国剪辫子。剪掉那根“猪尾巴”不再让人瞧不起。后脑勺上的辫子一刀就可以剪下,可脑子上那根“辫子”剪掉没有呢?益和案提到美国宪法不仅仅保护“公民”,而是保护每个“人”。这至关重要。(顺便说一句,咬文嚼字是做律师最起码的基本功。往往“一字之差”会成为“一槌定音”。)只要在美国的土地上,任何人,公民也罢、偷渡客也罢、罪犯也罢,都受宪法保护。宪法赋予的权利是任何人不能剥夺的。2001年9/11袭击后,美国发动了反恐战争,把在阿富汗抓获的大批俘虏关押在关塔那摩湾海军基地 (Guantánamo Bay),迟迟不敢把他们转移到美国本土。这倒不是出于安全考虑,而是法律的担忧。这些人一旦上了美国本土,美国政府的法律噩梦就锁定了。美国的民权律师们会挥舞着宪法大棒让许多俘虏获得自由,甚至会让法庭宣布美国政府对他们的关押是非法拘禁。这个险谁冒得起!
美国的另一个特点是,超前的思想、深刻的卓见,往往出自有话语权和统治权的政治家,如法官、国会议员和政府高级官员。他们可以把这些思想或者以法律的形式铸成统治性的理念,或者通过行政资源将其具体实施。他们确实起着“领导”作用。(益和案的思想并没有一帆风顺地成为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思想。美国后来出现过排华法案、二战期间囚禁日裔美国人以及对黑人的长期歧视。但平权思想最终占了上风。这段曲折的发展过程此处不赘述。)相比之下,没有地位的知识分子,其理念不管多么先进和正确,只能靠“公车上书”和仰仗明时。法学院毕业前,同学聚餐时,老师让每人要说出一件自己想做的事。我当时说,我希望把益和—霍普金斯案介绍给我的国人。好多年过去了,每天疲于案牍累累,几乎忘了这件事。现将本文草草写出与志同者分享。(本案原文很容易在互联网上找到。在搜索引擎输入Yick Wo v. Hopkins, 118 U.S. 356 (1886) 即可。本文的照片来自美国国家档案馆(National Archives of the United States),版权公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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