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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蒙·公民] 规则比观点更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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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时此刻 发表于 2015-3-17 15:19:40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来自: 加拿大
规则比观点更重要
   
文:羽戈


瓦茨拉夫·哈维尔

        瓦茨拉夫·哈维尔的文章,在中国传播率最高的是哪一篇:《无权者的权力》,还是《人民,你们的政府还给你们了!》?如果扩大文章的定义,或者把“文章”换成“文字”,想来选项可以增加一个,即译成汉语不足百字的《对话守则》,这是1989年冬天,哈维尔等捷克知识分子在布拉格成立“公民论坛”之时,他亲手制定的八条规则。

        这八条规则,在我使用的社交媒介之上,十分常见。其出现频率最高的时候,大抵便是重大论战爆发的时候,譬如三年前围绕韩寒的争论,而今围绕柴静的争论。所谓一叶落而知天下秋,有时我埋首史料,两耳不闻窗外事,偶尔抬眼一瞥,但见哈维尔的《对话守则》重出江湖,便知公共空间血雨腥风,厮杀在前。

        为什么每逢论争,都有人援引《对话守则》呢?原因不难想见。这八条规则,尽管皆属常识,并无出奇之处,却是我们的公共生活最紧缺的东西,若比喻为空气和水,也许有些夸张;视作维生素C,则绝不为过。

        请看《对话守则》:

        1、对话的目的是寻求真理,不是为了斗争。

        2、不做人身攻击。

        3、保持主题。

        4、辩论要用证据。

        5、不要坚持错误不改。

        6、要分清对话与只准自己讲话的区别。

        7、对话要有记录。

        8、尽量理解对方。

        再看看我们眼前的各种辩论、争论,除了第七条容易做到(这得感谢网络时代,使文字成为信息的载体),其他则遥遥无期,邈若云汉。由此正可见我们的公共生活糟糕到什么地步,落后到什么年代,甚至连“公共”二字,我们都不解其意,不配其名。不消说对话,我们压根没有学会怎么说话,怎么说理,怎么辩论,怎么议事。

        这里可以引出我的一个观点:对我们的公共生活建构而言,“怎么说话”优先于“说什么话”,说话需要遵守的规则,优先于说话的内容。模仿“容忍比自由更重要”这一著名例句,此即“规则比观点更重要”。事实上这二者一样重要,使用“更”字,则有感于现实的迫切。

        为什么我要强调规则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打个比方,公共生活好比一块园林,观点犹如花木,规则仿佛栅栏。没有栅栏的约束,花木四处疯长,可能逾越园林,使其不成模样。园林的公共属性,决定了它并非哪一支花木所独有,越界花木的自由,则以其他花木利益受损为代价。同理,没有规则的约束,公共领域的争论,不是流于私怨的纠缠,就是陷入混战的迷乱。

        以哈维尔《对话守则》为例。第三条云:保持主题。我们的论争,却常常跑题,或者故意偷换主题,譬如你跟他讲法律,他跟你谈政治;你跟他谈政治,他跟你讲民意;你跟他讲民意,他跟你耍流氓;你跟他耍流氓,他跟你讲法律……双方不就同一主题、不在同一平台争论,则如鸡同鸭讲,自说自话,争论沦为表态,共识永难达成。

        再如第二条云:不做人身攻击。这是说理的根基,要对事不对人,切勿对人不对事。人事的确难分,然而不能因为困难,便不做区分,甚至有意混淆、颠倒。譬如柴静拍《穹顶之下》,不是不能批评,只是批评该针对纪录片(事),以及与纪录片直接相关的个人史(人)。可惜,颇有一些批评,完全抛开了纪录片,而针对柴静的人身展开征伐;或者企图通过对人身的批评,达成对纪录片的批评。这样的批评方式,只可能破坏议题(同时触犯了第三条规则),哪怕结论不无可观,对议题的伤害也是远远大于完善。

        进一步讲,观点如目的,规则如手段。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之辩,早已深入人心,程序或曰手段的价值,早已不言自明。为达目的而不择手段,注定备受鄙弃。倘有人不守规则,以违反规则的方法,如不讲证据、进行人身攻击,取得观点的胜利,实则未必是一种胜利。观点的光辉,在被败坏的规则的阴影之下,必将大打折扣。

        再进一步,依《对话守则》第一条,“对话的目的是寻求真理”,那么规则可谓追寻真理的路径。人无全知全能,谁也不能保证他的观点一定正确,这才需要对话。规则便是为对话而设。我们不敢说,遵守规则,人类便可觅得真理;却可断言,若不遵守规则,对话无枝可栖,乱作一团,真理则不可企及。

        重申一下,我无意论证规则比观点更重要,基于现实的焦虑和考量,我才使用“更”字。换言之,我以为在今日中国,相比观点的普及(启蒙),规则的普及更加迫在眉睫、时不我待。

        还可以换一个说法,不谈重要性,从公共空间的建筑程序上讲,规则建构应该作为观点建构的前提。

        这不是我的发明,先贤早有此说。亨利·马丁·罗伯特的《罗伯特议事规则》(Robert’’’’s Rules of Order)是经典一例。也许我们都听过此书的中译者袁天鹏与同道推动罗伯特议事规则下乡的故事。其实还有一个人,早于百年前,便在中国推广罗伯特议事规则。他的名字叫孙中山。

        孙中山建国三书,《民权初步》排名第一。胡适对孙中山时有非议,却相当认可《民权初步》,认为其重要性远胜于《建国方略》与《三民主义》。他说:“我对孙中山先生的强调使用议会程序的号召,实有由衷的敬佩。孙先生把一种议会规则的标准本,译成中文,名之曰《民权初步》。我完全同意他的看法,议会程序,实在是实行民权政治的‘初步’”。

        1917年,孙中山写成《民权初步》,原名《会议通则》,此书除了取材《罗伯特议事规则》,还参考了沙德(Harriette Lucy Shattuck)女士的《议事规则》(Women’’’’s Manual of Parlimentary Law)。据蒋梦麟回忆,早在1911年,辛亥事起,孙中山从美国经欧洲返回中国,临行之时,特地叮嘱蒋梦麟和刘成禺把《罗伯特议事规则》译成中文,“并说中国人开会发言,无秩序,无方法。这本书将来会有用的。”只是蒋、刘二人有辱使命,最后还得孙中山亲自动手。

        此书共计五卷、二十章、一百五十八节。单看卷名,大抵可知究竟:集会、动议、修正案、动议之顺序、权宜及秩序问题。虽是会议细则,因有案例(演明式)诠释,读来并不枯燥。序中,孙中山指出,集会是“民权发达之第一步”,所以他写作此书,教国民怎么开会。他希望这些开会的规则,能够“遍传之于国人,使成为一普通之常识”。

        遗憾的是,距离此书写成将近百年,孙中山的希望,尚未化作现实。中国的民权发育,依然处于“初步”的萌芽状态;我们的公共生活,开会也好,论战也罢,依然欠缺这些“普通之常识”。幸运的是,只要我们愿意学习,课本就摆在那里:从《罗伯特议事规则》到《民权初步》,到哈维尔《对话守则》,再到袁天鹏发明的“萝卜青菜规则”(农村版罗伯特议事规则)……一个比一个通俗,一个比一个更易扎根中国的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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