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地华文媒体近日刊出一篇关于凶宅是否需要披露的文章,其得出的结论是,在安省,地产经纪和卖家没有义务向买家披露这类资讯。但房地产律师Mark Weisleder则认为,安省虽无法律规定必须披露,但地产经纪必须按照道德准则向买方公开其所知事实,否则将招致官司。事实上几年前,Orangeville一买家得知所购房屋东主在房子里被谋杀,诉诸法庭,最后成功取消这宗交易。
专家:经纪若知情应诚实回答
在房地产术语中,曾经发生过凶杀,闹鬼,自杀,以及地基下面为墓地等这类的房子,通称为“污名物业”(Stigmatized Property)。这种“污名”(Stigma )缠绕在房子上,经久不去,房子戴上这样的印记,出售时将影响其价格。
2005年8月,万锦市居民DanielSylvester在两家的过道杀害了邻居25岁的妙龄女子Alicia Ross。杀人后,他曾将尸体搬到自家车库短暂存放。这幢带游泳池、近3500尺的独立屋,当时市值70多万,该屋2006年出售时以66.5万挂出,经过12次降价后,终以59.5万售出。不过,该屋主并未入住,而是在过了一段时间后,以62.6万转手给一位女买家。这位勇敢的女买家也知道这房子发生的事情,也曾再三犹豫,但是,她终究抵挡不了这座房子的诱惑,她安慰自己:死者的尸体并没有进屋,也没有进地下室,只是短时放在了车库里。所以,没有关系。目前,该社区的房产均已超过百万。
律师:主动披露,可避免官司
本地房地产律师Mark Weisleder在其专栏中表示,污名到底该不该披露,这是一个有趣的法律问题。卖方是否需要透露房子曾有人被杀或者自杀。如果应该,又要追溯多久?一年?五年?十年?美国约一半州要求卖方需要披露过去三年是否有人死亡。加拿大却没有相关法例。
他举例说,魁省2003年5月曾有一个个案,买方以$12.2万在安省,凶宅真的不用披露吗?购得物业。卖方并无披露其儿子于10年前在该房子地库自杀。买方其后提出起诉,指应获悉有关情况,如一早知悉便不会购买该物业。法官于2006年裁定,卖方无须披露有关情况。他指出:「卖方没有责任披露房子曾经有人死亡、自杀或甚至谋杀,一如其无责任披露所售物业内曾否发生家庭暴力、有人擅闯入屋、于房子内生仔、结婚、受洗或其他人生大事,不论是喜是悲,除非买方对有关事件提出疑问。」
Weisleder认为,由于法律不断演变,实际上这或视乎买方是何人。在多元文化的大多区,对某些族裔来说,入住凶宅是不能接受的。主动披露,可免惹官司。他指出,安省虽无相关法律指卖家和其经纪必须向买家透露物业的污名,但地产经纪必须要按道德守则向买方公开所有他们知道的事,他个人认为,这些事包括房屋是否涉及谋杀等若干情况。主动披露,可避免官司。
本地另一名著名房地产律师Barry Lebow也在其专栏中称,污名物业披露,美国是有立法的,加拿大也应有类似立法。他也认为,地产经纪如知道实情,应如实披露。
安省地产监管委员会(RECO)首席注册官Joe Richer 也在每周发给的专栏中称,如果卖方经纪被问及某一项污名是否存在,房地产经纪必须根据客户的指示,要么提供资料,要么拒绝回答并鼓励买家自寻答案。
如何避免买入污名物业?
Joe Richer认为,如果你很在乎污名,最好在交易之前自己展开调查,买方可以通过 Google 找出目标房所涉及的暴力罪行资料,也可以到房子所在视察,与邻居倾谈,问问房子的历史。Mark Weisleder则建议,可考虑在合约中加入如下条款:卖方向买方保证,据他所知,所交易物业没有发生过令买方可能感到惊恐或恐惧的事,包括谋杀,自杀,鬼屋等。” 这样一来,卖方就有义务告知买家实情的真相。若卖家没有如实相告,事后你发现了,就可以诉诸法律。
来源:都市地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