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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国] 如果在美国,我杀了「要杀我」的那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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萌村村长K歌达人 发表于 2018-8-29 14:28:54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来自: 加拿大


8月27日晚,江苏昆山市震川路发生了一起持刀砍人案件,本以为是个恶性杀人案件,砍死人的“凶手”理应受到法律的严惩,但没想到,事情却并非如此...


昆山砍人案:纹身男持刀砍人遭反杀


根据监控视频(目前视频下架)显示,在十字路口显示为直行红灯状态下,一辆宝马车越线非机动车道,撞上一辆电动车。



紧接着,从宝马车下来一男一女,与电动车的白衣男子交涉,随后,宝马车上又下来了一个黑衣纹身男,快步走向白衣男子,还没等白衣男子反应过来,便对白衣男子拳打脚踢



白衣男子起初只是闪躲,虽有防护动作,但也没怎么还手,可纹身男子却越打越上劲,干脆回车上拿出一把长刀,转身怒气冲冲地朝白衣男追着砍



突然,纹身男不小心跌倒在地,而就在此时,白衣男一把夺走长刀,砍向纹身男,刚才还气势汹汹的纹身男开始疯狂逃窜。



最终,纹身男经抢救无效死亡,白衣男子虽然被砍得不轻,但没有生命危险。


视频一经曝光,网友无一例外地全部站队白衣男子,甚至把他奉为“侠客”般的存在,认为纹身男是咎由自取。


坦白讲,如果不是砍人的纹身男不小心把刀弄落了地如果不是白衣男子先他一步捡起落地的刀子,最终的受害人一定是白衣男子,然而剧情反转得就是这么突然,仅仅过了一秒,原本的“受害者”却变成了“犯罪嫌疑人”,而原本的“犯罪嫌疑人”,却变成了死去的“受害者”


随后,二人的身份也被网友陆续爆出。


据了解,事故中死亡的纹身男刘某(今年36岁)曾于今年3月因举报有人贩毒的线索,帮助警方顺利抓获毒贩,故获昆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颁发证书。




图片来源:紫牛新闻


不过,与此同时,网上爆出刘某有犯罪前科,从19岁起,他一共坐了五次牢


2001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2006年9月7日因打架在昆山被处行政拘留五日;


2007年3月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2009年5月11日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013年7月19日再次在昆山被刑事拘留,2013年8月23日被逮捕……




图片来源:紫牛新闻


既是“见义勇为”的“好市民”,又是“劣迹斑斑”的“前科犯”,如今,又持刀砍人,最后遭反杀,这过程着实令人百感交集。


然而,这还不算是事情最受争议的焦点。


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

抑或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在这个案件中,真正的争议焦点在于白衣男子于某属于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


在中国刑法的第二十条,有关于正当防卫的详细规定:


1.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2.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虽然法条已经尽可能地表达清晰完整,但在具体案情中,判定“正当防卫”可不是那么容易


因为,防卫者往往是防卫案件的被告方,要面对公诉方和法官,公诉方拿出被告人(防卫者)杀人的证据很容易,而辩护人主张正当防卫则需要证明:存在不法侵害、防卫具有紧迫性且没有超过必要限度


正当防卫的紧迫性在于:


正当防卫必须发生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过程中,如果不法侵害还未开始或者已经结束,那就不得正当防卫。


在本案中,重点就在于,白衣男于某在拿刀追赶纹身男刘某时,是否已经不再处于紧迫的危险之中


不少人认为是的,因为那时候的纹身男丧失了反抗能力。但这一点是我们站在完全理性的事后者角度,去实现所谓程序的完美正义,也就是说,我们这一判断都是理性的“事后诸葛亮”。而那样,我们就太低估了人的本能反应。



于某抢到刀反追刘某的举动,是处于危险还在继续的状态下实施,因为那时其他没制止过刘某砍杀的一行人,完全有可能去控制于某,刘某可能会再抢过刀砍杀他,甚至直接开车撞死他。


判断防卫是否正当时,“我们应该去代入防卫人的角色,真正设身处地根据他所处的情境,来判断防卫人当时是否依然处于紧迫的危险之中”。


显然,白衣男子的确处于紧迫的危险中,那可是一不留神就要死的情况啊。


但让我们担心不已的则是8月28日昆山市公安局发布的警情通报,上面是如此表述的:


经初步调查,两名伤者分别是刘某某(男,36岁)和于某某(男,41岁)。当晚,双方在震川路、顺帆路路口因行车问题引发口角导致冲突。冲突中双方受伤,刘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于某某没有生命危险。



从通报中我们可以看到警方及检方口中,于某似乎成了“犯罪嫌疑人”,开宝马车、取刀砍人反被白衣男子夺刀砍了的纹身男刘某,则成了被害人,这样一来,难免让人担心,很有可能会将于某判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如果在美国

那个白衣男子就是无罪


这种种的一切,让主页君不禁想起来今年7月在美国发生的一起命案


在佛罗里达州克利尔沃特附近一家便利店外,两名男子因为一个残疾人停车位发生争执。



47岁的白人男子迈克尔·德雷卡,质疑28岁的非洲裔男子马基斯·麦克洛克顿没有残障者身份,却占用了残障车位,气急败坏的后者马基斯,一怒之下将前者迈克尔推到在地,迈克尔为了反击,朝着马基斯开枪,导致马基斯最终抢救无效身亡。


而随后警方介入此案,称迈克尔的举动属于正当防卫,根据美国《不退让自卫法》 ,他不会受刑事指控。



原因在于,马基斯的这次推搡并不是一次普通的推动,而是“真的把迈克尔摔倒在地”且很有可能会再次去攻击伤害他。对于迈克尔来说,那时他的生命安全正在遭受威胁


2012年,奥克拉荷马州发生的一起枪击事件引起全美的普遍关注。 


一位年轻的妈妈开枪打死了一个试图闯入她家的歹徒。案发后,当地执法当局不仅没有对她采取任何法律行动,反而以一级谋杀罪起诉了参与作案的另外一名歹徒,因为根据美国法律规定,这位年轻妈妈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同样的,在2011年1月,美国佛罗里达州14岁少年萨维德拉在校车上遭到一伙高年级学生霸凌,逃下车后,紧追其后的霸凌者又用拳头击打他的头部,然后萨维德拉向领头的霸凌者努诺的胸腹部连捅12刀,将其心脏刺穿而死


最后,佛州地方法院法官以“正当防卫”为依据,判定萨维德拉“未成年二级谋杀”罪名不成立。



美国有超过30个州有所谓的“不退让法”。


根据这项法律,民众在与他人发生对抗时,无需选择退让,可在认为生命安全遭受威胁时,使用致命武力,这种情况下杀人被认为是自卫。


由此看来,如若昆山砍人案发生在美国,那么白衣男子于某就会以正当防卫为由判处无罪。


但愿中国的法律记得

“我们都是凡人”


在这一案件中,主页君还能欣慰地看到“好人不再沉默”的力量,从网友的评论中,虽然不乏有不懂法的人出现,但大家几乎都站在了于某一方,虽然案件有待地方公安机关进一步的核实,但摆在眼前的事实,不得不让我们警醒和反思:面对嚣张行凶,我们会如何保全自己?


同样,这一案件的判决也将影响着我们未来面对此事的反应和做法,面对明目张胆的暴行,我们是应该挺身而出为自己博取生的可能,还是在生命垂危之际权衡利弊?


从先前的推搡、围殴以及从车中取刀看来,于某面临的是严重危及生命的暴力危险,在那种情况下,似乎不是刘死就是他亡,作为一个普通人,那样的做法无可厚非。


于某本就处于弱势,深受威胁,还要冒着一旦刘某爬起来,自己就可能继续被砍的生死搏斗风险,在几秒钟内精确而理性地决定下一步的行为,几乎不可能。


一个正常人,在生命受到极其严重威胁的情况下,根本无暇考虑这么多问题,他首要认知就是“活着”


主页君真心希望,法律能够记得:我们都是凡人,不要强普通人之所难,以事后理性的角度,要求当事人做当时不可能的事情,岂非强人所难。


如果这都不算是正当防卫,那么未来,我们该如何保护自己?


来源:INSIGHT视界

Ref:

1.https://www.washingtonpost.com/n ... _term=.c1cb707d4b57

2.https://baike.baidu.com/item/正当防卫/295034?fr=aladdin

3.何周 大象公会《正当防卫有多难?》

4.罗翔说刑法《正当防卫的条件不能太过苛刻》

5.丁金坤 法律春秋《昆山砍人案法律分析|彼时情况紧急,有无限防卫权》

6.https://mp.weixin.qq.com/s/FWrdodyFW7SpB-g9kgr0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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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长换这个号啦!

精彩评论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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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weltefmichael 发表于 2018-8-29 16:00:24 来自蒙城汇手机APP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加拿大
中国何时能成为法制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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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飞雪热酒 发表于 2018-8-29 21:09:49 来自蒙城汇手机APP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加拿大
等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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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Monyoyo 发表于 2018-8-29 22:17:55 来自蒙城汇手机APP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美国
正当防卫,就是正当防卫,不然以后受害者要怎么保护自己?
信与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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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cityhuntermz 发表于 2018-8-30 08:19:23 来自蒙城汇手机APP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加拿大
中国是人情法治国家,法律是给老百姓定的,如果被砍死的是某某书记或者领导(不用市长省长,一局之长足矣)你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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