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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辱母杀人案真相背后,14亿汹涌民意,究竟在关心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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萌村小萌 发表于 2017-3-26 21:47:16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来自: 俄罗斯

最近两天最热的舆论热点无疑是“山东辱母案”。对于该事件,占豪一直在关注,微博也有评论,但这种事媒体报道出来往往是事情的局部,很多时候会引发舆论歧义,甚至出现与事实不符的情况,所以对这件事占豪从开始就抱着“让子弹飞一会”的心态去观察。当然,遇事不慌乱,在信息源少、事实逻辑分析还缺乏相关依据的情况下“让子弹飞一会”也是一个评论员的基本素养。现在,基本情况应该大体上出来了,因为判决书全文已经放在了网上。根据各方报道消息再结合判决书全文记录的事情发生经过,我们可以简单将该事件如此归纳总结:


一、被告于欢及其母亲的企业欠债,死者杜某上门逼债。


二、杜某等人在逼债过程中有对于欢母子言行侮辱行为,包括在他们面前裸露生殖器。但根据法院判决书中于欢、其母及相关目击者的的证词上看,没有摁马桶和生殖器蹭脸的情节。


三、双方发生打斗导致杜某等人死伤发生在民警赶到后,民警在初步调查后出门调查,于欢想跟民警出去,杜某等人阻拦引发冲突,冲突中于欢拿起水果刀一顿乱刺,将杜某刺死。由此可以看出,实施情况并非于欢在杜某等人对其母侮辱时忍无可忍杀人。


下图为判决书的证人证言:


当然,上述的推断也不一定是百分百事实,但既然有法庭判决、有对方律师认可、有被告、其母及多人的证人证言,显然这部分真实性要比有的媒体报道得准确得多。因此,在最高检、山东省高院、山东省公安厅等部门调查结果出来前,占豪认为判决书上阐述的情节应该更准确可信。


由此,我们可以认为,部分媒体报道非事实,当然我们在分析和评论时自然不能以媒体和舆论的极端看法为主,而是去耐心观察每一个细节,然后去探讨其中需要探讨的内容。


对这件事,占豪(微信公众号:占豪)认为,之所以舆论爆发这么大,虽然有媒体推波助澜的作用,但事件根本因素绝非如此。公众之所以有这么大的反应,根本原因在于这一事件与个人安全直接相关。一方面,公众对高利贷深恶痛绝,而高利贷再加上黑社会逼债,就更引发了舆论的发酵。在这种情况下,虽然于欢刺死了杜某,但作为逼债一方,而且是采取了非法手段,在公众的意识中于欢就是防卫者而对方是施暴者,在为了保护自己的情况下致人死亡,结果判刑这么重,这让公众认为法律保护了违法的强者。作为公众,由此就联想到自己身上,当然就会产生对该案的严重舆论反弹。


有人认为,舆论不该干涉司法,但在占豪看来,这并非舆论干涉司法,而是舆论拷问司法判决的合理性。任何一次依法判决,都应该经得起舆论的拷问,因为法律本身是保护广大老百姓的,如果法治本身的过程都经不起广大老百姓的拷问,那说明或是法律本身有问题,或是执法有问题。所以,这不是舆论干涉司法,而是舆论拷问案件。譬如,对聊城民警执法的拷问,虽说这一事件的结果并非民警执法所致,但民警没有将双方隔离控制现场,导致出门调查事件时出现命案,这至少说明执法过程中有瑕疵。具体应该根据调查结果再进一步评判。


但是,占豪也认为,舆论拷问司法可以,但需要立足于事实,不能杜撰情节来进行误导更广泛的公众。


就案件本身而言,占豪认为,此案的判决的确存在商榷空间。譬如,在数人对被告人实施殴打之时,被告然拿水果刀乱刺算不算防卫。因为,如果对方不限制于欢的自由,不对于欢实施殴打,于欢就不会拿水果刀乱刺。而且,限制人的自由、殴打本身就是实施犯罪。不过,个人认为中国政法大学吴法天教授文章中的分析比较专业和有说服力,现摘录如下供参考:


刑法规定,“对正在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根据该规定,只能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施特殊防卫,即暴力行为“已经着手开始”但“尚未结束或中止”。通常认为,对于“侵害者自动中止不法侵害”、“不法侵害已经既遂”等情况下,不能再实施防卫行为,在这种情况下的防卫行为连防卫过当也不构成,如造成重大损害,则构成什么罪依什么罪处罚。如果特定暴力犯罪已经实施,被损害人的损害已经无法挽回,则不能行使无限防卫权。

在本案中,催债人对苏银霞母子采取了暴力的讨债手段,但很难界定为“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因为对方非法拘禁、辱骂或者侮辱,并不在刑法所规定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之列,将生殖器放在脸上蹭涉嫌猥亵妇女,但不属于刑法所规定的可以无限防卫的强奸。而且,在被告人于欢持刀刺向几名讨债人的时候,因为警察在场,上述不法侵害实际上已经停止了。也就是说中间,有一个明显的中断,不具有防卫的紧迫性。后来,于欢看到警察要走,试图往外冲,想唤回警察,被催债人员拦住。混乱中,于欢从桌子上摸到一把水果刀乱捅,造成了一死多伤。故意杀人是不成立的,但即使事发有因,故意伤害致死的罪名也很难改。


查阅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的量刑标准,从10年一直到死刑,弹性很大。所以,此案考虑到情节本身对事件结果带来的影响,可能就是一个量刑问题,吴法天教授在比较了其它案例后认为应判10年左右,这一点占豪认为合理。


事件发酵后,从最高检到山东高院、山东公安厅已经开始调查,相信很快就会有调查结果。但是,在这件事的真相背后,占豪认为有三大更为严峻的问题应该值得关注:


一、基层高利贷问题。


基层高利贷问题是很严重的,有些企业因为高利贷破产,有些人则因为放高利贷破产,但这个问题的背后是企业的融资难问题和违法高利贷泛滥问题。如何破解这个经济难题,既满足民间借贷需要又维护金融秩序,这的确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二、基层高利贷与黑社会的勾结问题。


基层高利贷很多都与黑社会勾结,如此就形成了黑色利益链,这个黑色利益链不但严重破坏了社会治安环境,还搞乱了经济秩序,对社会安定和经济发展危害巨大。所以,如何打击敌方高利贷与黑社会勾结问题迫在眉睫。


三、基层高利贷与黑社会勾结是否有腐败保护伞的问题。


在基层敌方,黑社会往往有广泛的社会关系网,他们往往会尽力勾结地方权力部门,形成对他们的保护伞。一旦高利贷、黑社会与保护伞构成了利益链,这对社会安定和经济发展简直是致命的。


所以,占豪(微信公众号:占豪)认为,这次事件本身虽然值得关注,但事件背后的更重要的问题更加值得关注。


最后,希望山东这起案件能得到更加公正的判决,也希望公众不要人云亦云,而应更加客观理性地进行拷问,如此我们的法治才能更快进步,社会才会更加和谐!


另外,不得不提一下济南公安的官方微博,在舆论汹涌之时,发了如下两条微博:

济南公安工作人员回应,两条微博不代表任何观点,是未经请示的个人行为,值班人员也并非民警。


官方微博代表的可不是个人,是济南公安。就个人的看法而言,这显然是个人情绪的宣泄,当然不能代表济南公安。但,官方微博在这个时候发这样的言论,舆论会认为这就是济南公安的态度。退一步说,哪怕大家都不这么认为,也会认为公安官方微博的管理存在问题,那舆论就必然会延伸想到公安部门的整体管理。所以,不得不说,我们的地方部门一定要认识到官方平台的代表性和意义,如果济南公安的回复属实,我们怎么可以让思想政治不过关的人去担任这么重要的工作岗位呢?希望政府部门重视舆情,改进对民窗口服务人员的素养。这中政治素养过关是第一位的!

本文转载自占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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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长小助理~

精彩评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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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迎风招展的普大爷摄影达人 健身达人 发表于 2017-3-27 00:09:26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北美地区
犯我中华者,虽远必诛;当面辱你妈者,“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 ​​​
carpe diem
板凳
F8O6SWnaTG 发表于 2017-3-27 11:09:48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加拿大
呸,法律不能维护正义,要法律做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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