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狗无罪,是条德国牧羊犬,警察手中常见的那种警犬,训练为Guard Dog。问题是人有罪,店主出伪证给调查的官员,说庭院入口处有employee only 的标志.因为我提供了Google街景证明没有,店主承认在袭击时没有。
更可恶的是调查官。事情发生3天后,上门询问我时,第一句话是出示入口处的employee only 标志的照片,说我进入了不允许进入的私人区域,言外之意,被狗攻击活该。幸亏我证实了标志是店主作假!第二句是问我是不是经常喝酒,早上是否喝酒了?店主说在我的呕吐物里闻到酒味!幸亏我滴酒不沾,而且我们家住有洋人,她证明!第三句是Orgden Point 港务局有对整个广场的摄像监控,恰恰这地没在监控范围,并且没有人证,无法证明我是被狗扑倒,还是自己摔倒。所以最后罚款店主的理由是没有在入口出贴警示标志!并不是我被狗咬!
依据维多利亚法律,如果狗被定义为危险狗,因疏于监管攻击人致伤,主人可被罚最多2000元,并且处以可以最高5年徒刑,致人死亡可处终生监禁。而危险狗的定义是狗实施了Attack or Bite or 不是因为求偶或者是放牧行为的追逐人或者其他动物,或者有企图实施上述行为的都是危险狗。此狗是受过训练的护卫狗,并不叫唤警告你,也不咬你,而是直接扑倒你!我电邮问这位官员关于Attack的定义时,他告诉我扑倒不是Attack。我想再问他一下,狗除了咬和扑外,难道拿枪逼我才算attac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