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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加离婚房产分配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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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频道小熊 发表于 2015-10-15 12:07:34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来自: 山东济南

无论是生活在中国,还是生活在加拿大,许多华人都有浓厚的购房情结。许多家庭除了购买自住物业以外,还以孩子的名义购买物业,以帮助孩子成家立业,但同时也担心将来子女婚姻破裂时会带来无尽的烦恼。今天来谈谈中加离婚的房产分配有什么不同。



中国离婚房产分配的一般原则是:婚前拥有的房产,谁购买,谁拥有产权,离婚后归谁所有。在加拿大,根据婚姻法规定,对夫妻双方婚后共同居住的住所的处理方式与其它财产不同。一般来说,夫妻双方婚前各自拥有的财产一般在离婚时不用均分,但是房屋的情况比较复杂,属于例外。由于加拿大的法律有婚姻屋(Matrimonial Home)这一概念,无论婚姻屋是由婚前哪一方购买,也无论婚姻屋的房屋产权登记在哪一方的名下,当夫妻双方离婚时,均可要求对婚姻屋进行分割。由于有婚姻屋这一概念的存在,离婚之后房产的分配情况就与中国有较大不同,分以下几种情形来比较。


第一种,房产在婚前由甲方购买,已全部付清贷款,产权只有甲方名字,婚后产权证并未变更。在中国,双方协商不成,法院判给甲方。在加拿大,若该房被用作婚姻屋,即婚后夫妻一起居住的房屋,离婚时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家庭共同财产,平均分配。若该房未被用作婚姻屋,比如用于投资出租,乙方可要求平分结婚期间房屋增值部分。


第二种,房产在婚前由甲方购买,已全部付清贷款,结婚后在产权加上乙方名字。这种情况,中加处理方式一样,通常离婚时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家庭共同财产,平均分配。


第三种,房产在婚前由甲方购买,但结婚时贷款没有付清,产权只有甲方名字,婚后产权未变更,结婚后双方共同支付房贷。在中国,双方协商不成,法院判给甲方,房贷已还部分均分,增值归甲方。在加拿大,若该房被用作婚姻屋,离婚时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家庭共同财产,平均分配。若该房未被用作婚姻屋,乙方可要求平分结婚期间还贷及房屋增值部分。


第四种,房产是夫妻婚后共同购买,但产权只有甲方名字,结婚后双方共同支付房贷。这种情况,中加处理方式一致,离婚时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家庭共同财产,平均分配。


第五种,房产是甲方父母在婚前赠与,产权只有甲方名字。在中国,离婚房产归甲方所有,在加拿大,若该房被用作婚姻屋,离婚时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家庭共同财产,平均分配。若该房未被用作婚姻屋,乙方可要求平分结婚期间房屋增值部分。


第六种,房产是甲方父母在婚后赠与,产权只有甲方名字。在中国,离婚房产归甲方所有,在加拿大,在若该房被用作婚姻屋,离婚时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家庭共同财产,平均分配。若该房未被用作婚姻屋,婚姻期间接受的非配偶赠送的房产、继承的房产在离婚时可以继续拥有且不用均分, 但乙方可要求平分结婚期间房屋增值部分。


文章来源:加拿大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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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zep1 发表于 2015-10-15 12:07:43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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