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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为做大事来——杰斐逊一生中的三个片段(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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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时此刻 发表于 2016-11-24 21:31:56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来自: 加拿大
人生为做大事来——杰斐逊一生中的三个片段(中)
文:楚寒

托马斯·杰斐逊
   
已故的美国史研究学者刘祚昌先生,在他那部长达130多万字的煌煌大著《杰斐逊全传》中,对杰斐逊有这样一段深中肯綮的评论:
   
“美国在反英独立战争中,革命领袖们一般只是追求一个目的:实现美国的独立。但是,杰斐逊却怀抱两个目的:除了争取独立外,他还追求民主。当其他人只满足于争取独立的斗争的时候,杰斐逊却单枪匹马地在弗吉尼亚大力推行民主改革。他希望用弗吉尼亚的民主改革去带动全国范围内的民主改革。”
   
我想,刘老先生说的没错。不满足于争取北美独立,还致力于未来国家的民主建设,想要为新生的美国设计出一套周密完备的民主体制,这应该就是杰斐逊在雷奔云谲的北美革命时代独具慧眼、独有千秋的地方吧。那么,现在就让我们一同来端详一下杰斐逊的弗州民主工程吧。
   
在杰斐逊绘制的弗吉尼亚民主改革蓝图中,包括政府建设、法制体系、继承制度等等。在这其中始终存留在他心中的第一等大事,莫过于争取弗吉尼亚的宗教自由,而在这方面首要的工作,则要属拟订《弗吉尼亚宗教自由法案》——他临终前夕最看重的自己一生的三项成就之一。
   
在《独立宣言》发布前不久,大陆会议通过了一项议案:建议殖民地各州尽快组建地方政府。闻讯后,杰斐逊有种无可名状的激动感,一连几天都兴奋得不得了,因为这是他如今最关心和最感兴趣的事情,是实现自己政治理想的一个机会。
   
原因呢?因为他预感这场独立战争将不会持续很久,一个新国家的建立已是为时不远。在他看来,这片土地上一个个面貌全新的州,才是未来国家的真正组成部分,是以把州的工作做好,才能为美国奠定自由民主的稳固基石。因此,他迫切地想要回到家乡,参与到组建弗吉尼亚州政府的工作中去。
   
此刻他已下了决心,要将弗吉尼亚建成一个自由和民主的社会,以使弗州成为其他各州学习和效仿的榜样,从而为未来的联邦共和国先建立一个典范,一个自由国度的缩影。在他心中,这样的工作要比大陆会议的工作更有意义,也更为现实。
   
于是,当光焰万丈的《独立宣言》通过、发布之后,杰斐逊立即决定放弃继续出席大陆会议的代表资格,回到弗吉尼亚去实现他一个更大的政治抱负,一项更为宏大的政治实践。


1776年9月,他离开费城回到弗吉尼亚。一个月后,他再次当选弗吉尼亚州议员。此后的几年,他将全副精力投入到这项“只有一个人承担的最有深远影响的立法改革”——自1776年秋伊始的弗吉尼亚宗教自由改革。
   
这项改革的目的是,在宗教自由、政教分离、宗教宽容等原则的基础上,摈弃宗教压制政策,重建弗吉尼亚新的宗教秩序。
   
回溯历史,宗教压制的阴霾笼罩在北美大陆的上空,已经很久很久了。从历史上看,宗教专制主义早在北美殖民地初创时期即已露端倪。本来,来自彼岸的千千万万移民不远万里漂洋过海,来到一片蛮荒艽野的北美新大陆,是因为不堪忍受欧洲残酷的宗教迫害。殊不知,北美这片土地并非宗教自由的天堂,实有着另外一种形式的宗教专制、宗教歧视——或许程度上有所轻微罢了。
   
早在1609年,一批英国殖民者在北美东岸的詹姆斯敦,建立了海外首个殖民地之后的不几年,当时弗吉尼亚英属殖民地的特许状就作出硬性规定:移民必须宣誓忠于上帝和英国国教会(英国圣公会)。
   
其后的一个半多世纪以来,弗吉尼亚议会陆续出台了几项法令,规定了颇为严厉的宗教法规:英国圣公会取得官方教会,即正统教会的地位;正统教会的教义、礼拜仪式在宗教领域处于统治地位,信仰非正统教会教义的人即为异端分子,将要遭到殖民地当局的驱逐或迫害,直至处以火刑;父母如果拒绝让子女接受正统教会的洗礼,即构成犯罪;禁止非正统教会的其他信徒非法集会;正统教会不但在政治上地位崇高,在经济上也享有特权;另外,如果一个在正统教义下长大的人否认基督教的真实性,或拒绝承认上帝的存在,或否认圣经为神圣的权威,他将被剥夺担任教会、民政或军队中任何职务的资格。诸如此类的法令,不一而足。
   
杰斐逊将要在弗吉尼亚争取宗教自由的努力,就是针对上述种种宗教压制的法令、政策的。他这样做,一来源自自己的宗教观,也即,政府既没有能力、也没有权力去干涉涉及灵魂拯救的宗教问题;二来也有着相当的民意基础。一百多年来,在弗吉尼亚这个地方,脱离官方教会的信众越来越多,截至1776年,弗吉尼亚的民众已有接近半数不再信奉圣公会了。到了独立战争期间,非官方教会民众的不满情绪与日俱增。在1776年10月弗吉尼亚第一届议会召开之前,要求取消圣公会的请愿书像雪片一样飞来。但是,弗吉尼亚殖民地当局对这一切置若罔闻。
   
1776年10月7日,是弗吉尼亚州议会开幕后的第4天,当天的会议成立了一个由19人组成的宗教委员会,负责“考虑有关宗教和宗教道德方面的一切事务”。杰斐逊经多方努力,终于如愿成为该委员会的成员,看到自己的名字列入委员会名单上时,他不由得发自内心地冁然而笑。在这个委员会的19名成员当中,官方教会的捍卫者占了多数,与杰斐逊站在同一阵线的同仁——即要求进行宗教改革、改变圣公会居于官方教会地位之现状的改革派——则属于少数派别,
   
为了使改革派能够精诚团结、统一步调、在对保守派的论战中马到功成,杰斐逊竭力在他们内部做好协调、统筹的工作。这时,改革派当中一位身材矮小、稳稳静静的小伙子引起了杰斐逊的注意,此人的精干、稳重、思想敏锐,尤其是他对民主独到的见解不断赢得杰斐逊的欣赏。这个小伙子,就是被后人称为“美国宪法之父”、后来继杰斐逊之后担任了美国第四任总统的詹姆斯•麦迪逊。
   
这年的麦迪逊才25岁,比人称“青年才俊”的杰斐逊还要小8岁。麦迪逊是弗吉尼亚的资浅州众议员,他刚从新泽西学院毕业,一直以来他对弗吉尼亚当地圣公会的懒惰、放荡、傲慢无知深恶痛绝。麦迪逊之所以离开弗吉尼亚,跑到新泽西州的小城普林斯顿求学,就是因为弗吉尼亚的威廉与玛丽学院由行为不检的圣公会教徒把持着校务,而在普林斯顿那座小城,当地长老教会成员的谦诚、勤勉让他心悦诚服。
   
思想的契合、气类的相近,使得杰斐逊与麦迪逊彼此印印相契、惺惺惜惺惺。他俩很快发展成为亦师亦友的关系,开启了俩人在弗吉尼亚宗教改革事业上堪称珠联璧合的伟大合作。
   
以杰斐逊、麦迪逊为代表的宗教改革派,向官方教会、向捍卫官方教会的保守派发起的一场论战的号角,即将吹响!

麦迪逊

在州议会开会期间,俨然已成为议会活动家的杰斐逊四处活动、异常活跃。他利用各种机会,在议会里,在酒店里,在聚会上,向各方陈述自己的宗教观点:是否信仰宗教和信仰哪一派别的宗教,完全是每个人自己的事情,容不得任何势力的干预;宗教应当与人类的自由二者和谐一致,而不是彼此抵牾;政府不应该支持或者反对任何一个特定的教会,而应当交由社会去处理教会事务;等等。

那么,为什么需要宗教自由?

杰斐逊抬出过去的史实来说法,“假若罗马政府不允许自由研讨的话,基督教决不可能被引进来。”、“我相信,历史上未曾有以教领政的自由民权政府。”

1776年11月,杰斐逊在州众议院发表了一场关于宗教问题的重要演说。议堂之上,慷慨陈词的演说者首先历数国教教会在北美殖民地历史上的种种流弊,大部分是过去在欧洲相沿而成的弊病,甚至是触目惊心的各种犯罪;然后列举弗吉尼亚在宗教领域种种不合理的法令,譬如弗州法律规定以各种方式惩处加入异教教派的民众,甚至规定对异教徒处以死刑。说到动情处,他激忿填膺地指斥道,这显然是野蛮而残暴的法律!

紧接着,他提出了一个核心问题:政府在宗教问题上到底有没有权力进行干预?他的答案简单明了:没有!原因是,人类社会组建公共政府,乃是为了保障自身无法独自保护的生命安全、自由权等人类天赋的权利。但宗教信仰显然与此无关,它完全隶属于个人的内心世界,是人类的私人领域,公权力应止步于此。社会中的每个男女,只须在上帝面前对自己的宗教信仰负责。

官方教会,杰斐逊以厌恶的口吻说,本身就是一个荒谬的说法。握有公共权力的官方,不应支持或反对任何一个特定教会,而应任其自行发展。他进一步警告说,倘若宗教成为国家的工具,就会成为自由的威胁。历史已经一再证明了,教会与国家的结合,必然会导致暴政和奴役,因此,两者之间应当严格区分开来。他要竖起的,是一堵“政教阻隔之墙”!

接下来的申述最为铿锵有力,杰斐逊不禁提高了声调。国家的首要任务乃是维护自由,一个自治的、以正义和自由为根基的共和国,应将宗教主张和信仰崇拜(或信奉任何思想)的自由,归还给社会上的每一个人。相反,由国家出面去支持某一宗教(或思想学说)的特权,不但侵犯了公民的个人自由,而且是再愚蠢不过的行径了,比如,英国国教会向非国教教徒强征所谓的“什一税”,即要求信徒捐纳本人收入的十分之一供宗教事业之用,又比如,国教会享有派教士主持婚礼的特权。

数年后,他在一篇文章中以打比方的方式,再次阐述自己的这一政教观:“思想活动不受法律的强制。只有当我们服从执行者时,他们才对我们的自然权利行使权力,但我们从来没有也不愿让出自己的良心权,我们只对上帝负责。政府的各种权力如果扩大到这些领域,只能是对他人的侵犯。如果我的邻居说有20个上帝或者说根本没有上帝,都无损于我的一根毫毛,我口袋里的钱少不了一分,腿断不了一条。”

1776年的第一个回合较量取得了一定的战果:弗吉尼亚议会废除了几项最具压迫性的宗教法令,譬如废除了那些将不经常去教堂礼拜、或采取其他的礼拜方式认定是犯罪行为的法令;免除了不信奉国教的民众必须为支持国教而缴纳的款项;此外,对国教教会的各项权力也作了一定程度的限制。

但是,圣公会在弗吉尼亚的国教统治地位仍岿然不动,改革派强烈要求的先停止向信徒征收的教区费(即向自己所在教区的牧师支付薪金等费用),也没有被废止掉。

在此情势之下,一项更加艰巨的工作开始了。这项工作,就是杰斐逊于1777年起草的《宗教自由法案》。


这一北美殖民地史上破天荒的宗教自由法案称得上石破天惊,有着不容置疑的气势:“全能的上帝给予人类心灵自由,而且他表明他的最高志愿是:使人保持思想上的自由,而不使其受到任何的箝制。任何以世俗的刑罚或压迫、或用民事法规剥夺其活动能力来加以限制,结果将只能使人们养成虚伪和卑鄙的恶习,背离我们宗教的神圣创立者的旨意。”

《宗教自由法案》的核心部分——反对宗教压迫、申明宗教自由的执行条款——既简明扼要,同时又具有普世性的价值,以至于流传至今两百多年仍有着现实的意义。那是法案起草人郑重其辞的正告:“任何人都不得被强迫去教堂做礼拜、或支付款项为任何教会提供经费;任何人都不得由于他的宗教见解或信仰,在人身或财产上受到强制、限制、侵扰、负担或其他损害。所有的人都可以自由表明信仰,并且据理坚持自己的宗教见解,不能因为他这样做而削减、扩大或影响他的公民权。”

原因是,“倘若我们允许政府将它的权力延伸到信仰的领域,容许它认定某些宗教的教义有坏的倾向,因而限制人们皈依或传布某一宗教,那将是一种十分危险的错误做法,这将会马上断送全部宗教自由。”

一言以蔽之,这一法案的核心观点是:彻底根除政府在宗教事务上的干预,肯定宗教信仰和礼拜的自由!

草拟好《宗教自由法案》后,杰斐逊向弗吉尼亚州议会提交了这一法案。其后,杰斐逊就开始遭到各种各样的攻讦、诋毁和谩骂。有人散步流言指摘他对上帝不敬虔,说他背叛了真理和基督教的教义,是个“卑鄙的、未开化的家伙”、离经叛道者、不信正教者、基督徒之敌、邪教徒;有人到处造谣说他是小偷、诈骗犯、铸造假钱者、伪造文书者,还说他是个无耻的霸占孤儿寡妇之徒;一些圣公会的牧师对这份“宗教自由法案”极其不满,指斥法案为“无神论法令”,而起草者本人则是个诱人步入歧途的煽惑人心者;就连他原先的许多朋友,也纷纷来信对他的言行主张进行责备,质问他为何堕落成了个“无神论者”,这更让素来重视友情的杰斐逊伤痛不已。

而法案遇到的最大阻力,无疑是来自坚持国教教会统治地位的保守派,或者用句不好听的称呼,顽固派。他们的观点是,放弃国教教会的教义和价值观,那是对于上帝的亵渎。圣公会的地位是在历史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具有不容置疑的合理性和统治地位。故此,他们反对宗教问题上的一切改变,至于理由呢,他们的解释显得理直气壮:“我们的信仰来自于全能而不变的上帝!”
   
这些保守派人士结成了一个反对宗教改革的联盟,其中以埃德蒙•彭德尔顿(56岁,法律学者)和尼古拉斯•刘易斯(43岁,军官及地方法官)二人为中坚人物。前者坚持宗教保守主义的立场,反对宗教领域的改变;后者则出于虔诚的宗教信仰,以及笃信圣公会的内心情感。不可否认,这俩人的学识、辩才及资历确实超群出众,并且在宗教界均享有相当的威望,还精于玩弄政治手腕,使得保守派一时间也出了些锋头,闹了些风潮。
   
在彭德尔顿和刘易斯的周围聚集了一众支持者,他们公然叫嚣,“圣公会必须永远作为这个共和国的官方教会。”有次杰斐逊在跟有人谈到彭德尔顿时,叹了一口气道,此人是他从政生涯中所遇到的“最危险的对手”。是以在议会的论战中,主张宗教改革的改革派和反对派的力量势均力敌,难分高下。因此,这场宗教改革的努力经历了漫长的、艰难的历程。也因此,杰斐逊起草的“宗教自由法案”就这么被无限期地搁置了下来。

但让杰斐逊感到欣慰的是,在这场艰阻重重的宗教改革道路上,麦迪逊始终与他并肩作战、齐心戮力,且一度发挥了他所无法起到的作用。      
   
两年后,在1779年的上半年,杰斐逊当选为弗吉尼亚第二任州长,接替了前任州长帕特里克•亨利的职位,按照法律他再也无法参与州议会的工作了。这时,麦迪逊主动承担起了州议会中改革派领导者的角色,继续为宗教改革发声出力。
   
1779年年底,大陆军在北方的战场上捷报频传,弗吉尼亚民众的情绪高涨,在麦迪逊的争取之下,州议会再度将“宗教自由法案”提上议事日程。无奈此时颇有气势的保守派人士在议会里依旧对改革派暗斗明争、触斗蛮争,最后导致这一议案不了了之。
   
又过了5年,到了1784年,国会派遣杰斐逊作为外交使节驻往法国。临行前,杰斐逊就反对国教教会摊税的事务与麦迪逊作了一次长谈。翌年,即1785年春,麦迪逊写出了“反对宗教摊税的请愿书和抗议书”一文,随后向州议会提交。
   
麦迪逊的这份文书对杰斐逊“宗教自由法案”中蕴涵的价值观作了出色的阐扬,并且得出了类似的结论:对于真正的宗教及信仰生活来说,以强制摊派税金来维持其运作的做法,侵犯了民众的宗教信仰自由,同时也实在“亵渎了救赎世人灵魂的事业。”
   
然而,一如改革派预料的那样,这份凝聚了“宗教信仰自由”思想的请愿抗议书依然遭遇了阻挠,直至失败。


形势日趋在变。所幸的是,变革的浪潮不可阻挡地来临了。
   
光阴荏苒,转眼之间离上两次提交“宗教自由法案”,已经好几年过去了。时光来到1785年。
   
在这五、六年期间,北美大陆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艰苦卓绝的独立战争最终赢得胜利,一个崭新的联邦共和立宪制国家建立了。与此同时,昔日北美的贵族势力正逐渐地由盛而衰,而各种民主进步的力量正在稳步上升,社会上争取宗教自由的活动更是此起彼伏。在此情势下,麦迪逊乘机又将积压了多年的“宗教自由法案”重新提交议会,随后议会重又将之提上了议事日程。
   
这次,法案在州议会的审查程序过程中,遇到的阻力已大为减少,异议的声音也颇为微弱,支持的声音则坚定有力得多。形势比人强,昔日反对宗教改革的保守派在变革的时局面前纷纷转念,就连最顽固的保守派人士也只是象征性地挑了几处毛病,然后不得不对之点头附和了。
   
最终,法案仅一处略作改动,在1786年年初,弗吉尼亚弗州议会终于通过了《宗教自由法案》,并将之编入正式的州法典之中!
   
法案包括三大部分:序言、执行条款和总结。与一般法律中序言只占全文较少篇幅不同的是,这部法案的序言部分长达600余字,占了整部法案篇幅的逾二分之一。序言部分庄严宣告:人类的思想活动神圣不可侵犯,其涵盖领域不仅包括宗教信仰部分,而且延伸至人类一切的心智活动,政府和国家等世俗权力须臾不可加以限制!
   
在序言的结尾部分,有这样一段关于“真理与谬误”关系的论述,这是一段高屋建瓴、义正词严的宣告:“最后,真理是伟大的,如果对它不加干涉的话,他终将会占上风;真理是一位称职的反对谬误的斗士,足以战胜谬误,并且不怕去斗争,除非人为的干涉解除了真理的天然武装——言论和辩论自由。如果允许人们自由地批驳谬误,谬误也就不再具有什么危险了。”
   
在执行条款部分,法案规定了民众不得被强迫去参加或支持任何教会,每个人都有权自由地坚持自己的宗教信仰,而不能因此损及其公民权。
   
法案的最后一部分,即总结部分尤令人瞩目。众所周知的是,作为公民自由和人权坚定的捍卫者,欧洲启蒙思想卓荦的继承者,杰斐逊向来服膺“受治理者之同意”的政治哲学思想,因此他向来主张,“地球永远属于生活于其上的世代人类,没有任何社会可制订永久性的宪法或法律。个人不能因过去世代的作为,而受到包含债务与法规在内的道德束缚。”然而,在阐述“宗教自由法案”的原则时,他却一反既往,认为不应对该法案设定届满时效的年限。看得出来,他将“保护人的思想”看得无比的重要,以至于希望这项法案的效力无远弗届了。为此,他在法案的末尾正告后世和今后的立法者:
   
“我们完全有理由声明,并且就此宣布:本法律所维护的权利是人类与生俱来的权利,如果今后通过任何法律,来废除这部法案法或限制其适用的范围,那样的法律将是对人类自然权利的侵犯。”
   
要而言之,这部“宗教自由法案”保证了教会和国家的分离,进而保障了公民的信仰自由,乃至于,思想自由。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在18世纪下半叶风云潮荡的革命时代,这部篇幅并不算很长的“弗吉尼亚宗教自由法案”的通过,算得上是一件划时代的事件。它不仅是一部宗教自由的法律,也是一篇思想自由的宣言。

十一

就在“宗教自由法案”历经艰难曲折最终在州议会获得通过之时,法案的起草人却远在异国他乡,在遥远的大西洋彼岸以外交使节的身份驻节法国巴黎,无法亲眼见证这历史性的时刻。
   
当杰斐逊在巴黎获悉法案通过的消息时,激动得禁不住热泪盈眶,此刻他真是满怀的遂心快意,满腔的称心热忱,所有的辛劳努力在那一瞬间全都化为心愿告成的喜悦和欣慰。他兴奋得一连好几天心情都难以平静,在寓所里一遍遍地重读法案的条文,脸上露出会心的微笑。每当他重读法案的时候,顿觉窗外的微风格外和煦,阳光分外明媚。这时他总会遥望着祖国的方向,不由在心中默默祷告,虔诚地祈求上帝保佑美国。
   
接下来,他在巴黎为法案的出版事宜忙个不停。法案付梓后,他又将法案分送给各国驻巴黎的外交使节,以期法案能得到广泛的传播。令他同样感到喜悦和欣慰的是,通过出版和口耳相传,法案在欧洲各地广泛地传播开来,从宫廷到各国政府,从民间到社交场所,人们纷纷谈论美国弗吉尼亚州新出台的这部宗教自由法案,对这一法案给以高度的评价和热烈的欢呼。
   
目睹此情此景,杰斐逊不由提起笔来给麦迪逊写信,向他的好友兼战友通报法案在欧洲获得的反响,并抒发内心欣喜的感受:“法案已经被翻译成法文和意大利文,并且送到欧洲的各国宫廷和大部分国家的法院,法案还被收入新版的《百科全书》,而且法案也出现在有关美国的许多出版物中。”
   
在信的结尾,杰斐逊满怀豪情地尽情吐露心声:“多少个世纪以来,人类的思想活动一直从属于国王、教士和贵族,如今终于看到理性的旗帜得以竖立起来,真是令人深感欣慰;我们有幸制订第一部法律,并勇于宣告人类在形成自己见解的过程中以理性为依据。”

是啊,在《新约圣经》的开篇第一卷《马太福音》当中,当面对法利赛人的门徒伙同希律党人的诡诈试探时,耶稣的回答一点儿也不含糊:“该撒的物当归给该撒,神的物当归给神。”然而长期以来,地上的掌权者与天国的上帝之间一直难以“和平共处”,地上的掌权者恣意僭越上帝的权柄。在已经过去的中世纪黑暗时代,神权政治的阴霾笼罩在欧洲的上空竟长达千余年之久!
   
如今18世纪80年代北美宗教自由法案的出炉,就像是黎明破晓前一道希望的曙光,又如悠扬的金石丝竹之声,它清晰地替两者之间划出一条界线:世俗的国家的政权,不可逾越属灵的上帝的国度,而应让人的思想和信仰自由重归上帝!
   
五年后,即1791年12月,在政教分离已成社会共识的背景下,旨在保障公民人权和限制政府权力的《宪法修正案》(又称《权利法案》),在美国国会经审议后获得通过。而弗吉尼亚宗教自由法案,正是著名的“宪法第一修正案”的重要灵感来源。在第一修正案中,有这样的明文规定:“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建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伸冤的权利。”
   
这宪法第一修正案的“第一”,即表明了它在公民人权序列中居于首要的地位,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两百多年来,宪法第一修正案对美国影响巨大,它几乎成为美国公民和媒体的言论自由、信仰自由的“护身符”,须臾不可离身,以至于一直以来许多美国人将之视为“美国生活方式”的主要内容。
   
简而言之,宗教信仰自由与言论自由一道,成为美国的立国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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