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英国那些事儿
话说,最近英国有一起官司引起了不小的争议, 一名女子被法院判刑,罪名是非法堕胎......
被告Carla Foster今年44岁,来自英国斯塔福德郡, 她有3个孩子,其中1个需要特殊护理。
2019年,她发现自己又怀孕了。
没多久就到了2020年初,新冠疫情爆发,英国开始封锁,她在那时搬回去跟分居的另一半同住。 而她之前还有另一个伴侣,也就是说,那段时间她跟两名男性发生过关系,她自己也搞不清腹中胎儿的爸爸是谁。
经过一番思想斗争,Carla决定打掉这个孩子。
疫情期间,很多人都在自我隔离,去医院变得很不方便,医疗系统也处于高负荷状态。 这种情况下,英国妊娠咨询服务中心推出了一项“邮寄堕胎药”计划,申请人可以跟医护人员进行线上咨询, 如果申请人怀孕10周以内,符合在家自行药物流产的要求,该中心会把堕胎药寄到她们家。
跟大部分国家一样,英国也对堕胎有着一系列严格的限制—— 怀孕24周之内,在英国可以合法进行堕胎; 怀孕10周之内,可以在家进行药流,超过10周则必须去医院堕胎,不能在家自行药流。
(示意图)
Carla也发现了“邮寄堕胎药”这个办法, 但问题是,她怀孕已经有一段时间,早就不符合条件, 于是她决定冒险试一试,在线上咨询时撒谎。
2020年5月6日,她跟一名英国妊娠咨询服务中心的护士进行了咨询, 她编了各种瞎话,提供虚假的症状信息,骗护士她刚刚怀孕7周左右,护士相信了, 几天后,Carla就收到了该中心寄来的堕胎药。
2020年5月11日,Carla服用了堕胎药, 当天下午6:39,急救中心接到她的求助电话,她说自己刚刚分娩了, 她生下的是一个女性死婴,大约45分钟后,婴儿被确认死亡。
尸检结果毫无疑问,婴儿的死因是跟产妇使用堕胎药有关, 但让人震惊的是,Carla当时已经怀孕32至34周,远远超过可以自行在家药流的10周。
(示意图)
检方调查后发现,从2020年2月开始,Carla就在网上搜索过如何堕胎,比如“如何在怀孕6个月时堕胎”。 4月,她又搜过“我要堕胎,但已经过了24周”。
检察官说,Carla是在明知怀孕已经超过限期的情况下还提供虚假信息, 这些搜索记录表明,她做这些事是经过精心策划的。
面对证据,Carla承认她违反了1861年《危害人身罪法》中关于使用药物或工具堕胎的相关规定。
不过律师还是替她辩护称,疫情封锁和当时尽量减少面对面就诊的形势,影响了人们获得医疗保健的机会,所以Carla才会在网上搜索那些内容, 她已经利用了当时能利用的资源。
一些医疗机构和慈善机构替她求情,希望法院对她宽大处理。
其中,皇家妇产科学院、公共卫生学院院长和国家卫生与保健卓越研究院给法院写了一封联名信, 信中表示,如果把Carla关进监狱,有可能会影响其他女性使用远程堕胎服务,还可能让孕晚期的女性害怕对医生说实话。
(负责此案的法院)
负责此案的Stoke-on-Trent皇冠法院Pepperall法官并不认同信中的观点, 他批评说,这是“赞成更广泛地获得堕胎机会的人的特别请求”, 言外之意就是不能开这个口子,让不符合规定的人轻易获得不合规的堕胎机会。
法官表示,这是一起惨痛的案件,被告“一直被罪恶感折磨”,还患有抑郁症。 如果Carla能早点认罪,说不定他会考虑轻判。
本周一,法院以“非法堕胎”的罪名,判处Carla共28个月监禁,其中14个月将在拘禁中度过。
宣判后,仍然有一些机构和个人觉得法院的判决太重了。 英国妊娠咨询服务中心对让Carla坐牢的判决感到“震惊和恐慌”,说这是基于“过时的法律”。
该中心的负责人Clare Murphy说:“不应该有其他女性再经历这种事。” “在过去三年中,越来越多妇女和女孩要面临警方长期调查带来的创伤,而且根据老掉牙的堕胎法,她们最高可能被判无期徒刑。” “在最困难的情况下,弱势女性应该从我们的法律体系中得到更多支持。”
有些网友也觉得判决太重。
“太丢人了......这位女士遭受的还不够吗.......”
“刑期貌似有点严苛了。”
“把这名女性关进监狱的决定太糟糕了...... 她的做法是一种混乱、孤立和绝望的行为,不是女性会轻易做出来的。 对所有孕妇给予支持是很重要的。”
“他们怎么能在不给她做B超的情况下给她开药呢?那个机构应该承担责任。”
与此同时,不少人觉得法院的判决非常合理。 毕竟在堕胎这件事上,女性自己的选择固然重要,但也要充分考虑到孕妇的生命安全等现实问题,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首相苏纳克的发言人就表示, “我们目前的法律平衡了女性获得安全合法的堕胎权与未出世的孩子的权利。”
很多网友也认为Carla的做法有问题。
“我完全支持女性可以自行选择是否堕胎,但这位被告就是有错,我自己的孩子是在34周出生的,非常健康,她有足够的时间早点行动的。”
“我的天啊,太吓人了。我作为一名新生儿护士,照顾过26周的早产儿。我赞成给女性堕胎自由,但这拖得太久了,很难不去想这个胎儿已经发育到何种程度了。”
“她为什么等那么久(已经相当晚了)才做决定? 被吓坏了的小年轻这样做还勉强能理解,为啥一个拥有足够资源并完全自由的成年女性还会这样呢?”
“我赞成给女性堕胎选择权,但她的胎儿差不多是个足月的婴儿了! 我儿子也在那个时期出生的(32周)。我不理解怎么会有人这么做。”
“问题是她知道自己怀孕多久了,也知道自己在做什么。 我完全支持给女性堕胎选择权,但20周的时间足以做出选择了。 如果她想,她有时间(早点)终止妊娠的。”
网上现在还吵不停, 对此,大家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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