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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三名学生在校外嫖娼被开除学籍引发热议!高校如何进行正确性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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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城大队长 发表于 2021-9-27 05:01:25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来自: 山西运城
来源:北美青年

9月23日,有关“复旦大学三名学生在校外嫖娼被开除学籍”
一事引发网友关注。
据该校学生称,三名涉事学生被开除的处分决定书,
还以实名的形式在学校公示。
9月24日,复旦大学方针对此事向红星新闻记者回应称,
处理决定是由学校保卫处做出,
由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且处罚公示的范围只是校内,
并没有刊发在网络上,“可以起到警示其他学生的作用”。

网传的纪律处分决定书显示:
复旦大学2019级博士研究生陈某,
在2020年9月26日于校外嫖娼,
被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行政拘留三日”;
2019级硕士研究生李某,
在2020年9月7日于校外嫖娼,
被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行政拘留十日”;
2020级硕士研究生葛某,
在2021年1月13日于校外嫖娼,
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伍仟元”。
而校方依照《复旦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
经2021年9月6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
决定给予上述三名学生开除学籍处分。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三份纪律处分决定书
是以实名的形式公开张贴在学校的公示栏里。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三份纪律处分决定书
不仅详细地公示了三名学生的姓名、学历、专业、学号,
也公开了三名开除学籍的相关事由和警方处理结果,
据悉,这份纪律处罚决定书是被公开的张贴在学校的公示栏内,
且最后的落款为复旦大学校长许宁生。

根据《复旦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条明确规定:
卖淫、嫖娼,或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此外,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第五十四条第(三)项规定: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然而,对于学校开除学籍并公开公示的做法,
不少网友提出了质疑。
有人认为,学校依规处理无可厚非,
但将涉事学生的姓名、学号等个人信息进行公布则有些不妥,
“有点像公开行刑,让公众对其进行道德审判。”
对此,北京市众明律师事务所赵建立律师表示,
这涉及到人格权、隐私权保护,
学校将因嫖娼开除学生的决定在学校公开公示,
或学校未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将开除决定依顺序送达,不能就以公开公示的方式进行送达,确为不妥。
赵建立律师表示,
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第五十五条规定: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
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
可以用留置方式送达;
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
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该规定明确规定了送达方式,
如学校未依次进行相应步骤的送达,
公开张贴公告于众的做法则侵犯了学生的隐私权。”

“根据法律规定,
学校对于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学生嫖娼的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学校的行为侵犯了学生的隐私权。”
赵建立律师说,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自然人享有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其个人信息也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
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
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
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法治评论员谭敏涛认为,
嫖娼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
复旦大学对其进行开除也是符合相关规定的。
但公示对嫖娼学生的处分决定涉嫌泄露学生个人隐私,
“学校不能因为嫖娼是违法行为,
就忽视对学生隐私权的保障。
违法行为和保障隐私权,两者并不能抵触。”

谭敏涛表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
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时,
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密。
且在《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中也表明,
公安机关不得向权利人以外的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执法信息。

因此,虽不知学校是如何得知学生嫖娼一事,
但即使学生因为嫖娼被行政拘留,
学校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时,
也应考虑学生的个人隐私,应当对此进行保密,
“学校的处分决定书可以送达学生本人,
但对外公示涉嫌泄露学生个人隐私。”

9月24日,记者就此事致电复旦大学。
复旦大学办公室一工作人员表示,
处罚公示的范围只是校内,没有刊发在网络上,
“可以起到警示其他学生的作用。”
而学校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相关工作人员则向记者表示,
处理决定是由学校保卫处做出,
由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随后,记者联系上该校保卫处,
却被告知需要发函才能采访。





从谈性色变到逐步开放,“性”话题解放度的开放,
也开始让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正视“性”这个话题。
学校对于性教育的匮乏和正确引导,
不仅仅是某一个学校的个例。
在校学生应该树立何种性观念及法律道德观念?
三名被开除的学生中,两人为2019级和2020级硕士研究生,
一人为2019级博士研究生。
据报道,其中一人曾两次获得数学建模大赛一等奖。

华中师范大学生命科学院教授、性
学专家彭晓辉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认为,
每个人都有性需求,也有性权利,但要合理合法行使权利。
“大学生处于青春期,性需求较强,
但满足性需求不能通过违法行为达成”。

此外,北京师范大学教授、性教育学者刘文利对新京报记者表示,
大学的各项管理条例,应该是用来最大程度地保护大多数人权益的。
“在学生出现状况之后,
不仅仅是给予处罚,
更重要的是,需要反思应该怎么做,
才能为学生提供更好的教育和支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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