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周立波在美国持枪涉毒案有了新进展。
美国当地时间5月24日上午,该案在美国纽约长岛纳苏郡法庭第10次开庭。法院决定撤销对周立波的指控,无罪释放,该案将在6月4日最终宣判。
2017年1月19日凌晨,周立波在长岛莱亭顿驾车时被警察拦下,警方搜查车辆时发现手枪和毒品,可以说是当场人赃并获,这么明确的证据都能无罪释放,凭什么?
难道周立波在美国手眼通天,有能力干涉司法?恰恰不是,经过十次庭审都没能脱罪的周立波,本次能够脱罪,全依赖美国有一个很难干涉的好司法。
周立波在2017年1月19日在长岛莱亭顿开车蛇行被拦截,警方从车中搜出毒品与枪械,当场逮捕他与同车的唐爽,两人隔天获保释。
警方称当时周立波驾驶一辆奔驰在Bayville Road上一路蛇行,而且还边打电话边开车。
警察注意到这辆车并拦截了下来,发现汽车后座上有一个黑色的手枪皮套。皮套里有一把装满子弹的柯尔特野马380手枪。
除了手枪,警察还在车上发现了两个塑料袋,装满可卡因:
此后,当地检方决定不对唐爽提起刑事检控,周立波成为唯一检控对象。
美国检方指控周立波犯有藏毒、非法持枪、违反交通规则等多项罪名。再加上,检方认为,周立波的手枪装满子弹并且上膛,随时可能会射击,具有高度危险性。一旦这些罪名和理由全部成立,周立波将面临长达21年的监禁。
之后,周立波聘请了曾被纽约时报评选为纽约大都会地区100大超级律师的斯卡林作为主要辩护人,据悉,他已经当了49年的律师,经验丰富,手段老辣。
美国当地时间5月24日上午,该案在纽约长岛纳苏郡法庭第10次开庭。
在此前的庭审中,周立波的辩护律师史蒂芬·斯卡林向法庭提出动议,质疑美国警方执法时搜查周立波汽车的行为“没有合法理由”,指责警方执法存在瑕疵。
周立波的律师认为:
周立波不懂英语,警察也不能提供其同意搜车的证据,所以搜车取证不具合法性,故从车里搜出的枪支以及毒品不能作为呈堂证供。
开庭之前,周立波还发了微博:
“在本次事件中,我没有任何过错,没做亏心事,无惧鬼敲门,我问心无愧。我重申车内的枪毒与我没有任何关系”。
他还坚信,最后呈现的一定是自己想要的结果。
结果我们也知道了,真如周立波所言,那么周立波的律师是如何做到的呢?
最开始,斯卡林对警察为什么截停周立波车辆,进行了再次询问:
斯卡林:为什么拦这辆车?
警察:看见驾驶员打手机。
斯卡林:在“开车打电话违法”这项法律中,对“打电话”的定义是:离耳朵一定距离,你就此项法律进行过专业训练吗?
警察:以前在警察学院培训时有过。
但是,紧接着,斯卡林拿出了电话公司的记录,记录显示,周立波的手机上,没有当时打电话的记录。
之后,斯卡林指出,警察搜车的行为不具有合法性——高度注意!辩护大杀招即将出现!
斯卡林:驾驶员是否同意搜查车辆和袋子。
警察:周立波不懂英语,所以由车内的乘客唐爽充当其翻译,在其帮助下,周立波点头同意后,才进行了搜查。
斯卡林当即指出,警察没有提供同意书。
警察:警察局没有同意书这一类的东西。
周立波表示:我是中国公民,我讲普通话。我不讲并且不懂英语”、“被拦下后,我从来没有同意过让警察搜查我的车或车上的任何箱包。
这种辩护是完全符合美国法律的,美国对公权力的限制非常严格,要求警察办案必须合法合规,如果警察不能证明证据是合法取得的,哪怕有一丝不合规,那么一律判为无效证据。
依照美国法律,
1、如果没有明显的违法犯罪行为,警察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没有拿到法院的搜查令,是无权搜查汽车的。
2、若警察收集证据的程序不具合法性,那么依照毒树之果原则,因非法程序所获的证据不能作为呈堂证供,以指控周立波犯罪。
3、具体而言,如警方不能证明周立波同意搜车,警察的执法、取证行为就会被认定为非法,搜出来的毒品和无证手枪都是本案关键证据,但都会被认定为非法证据。
现在,法院已经决定撤销案件,并将于下个月宣判,周立波即将被宣告无罪,下一步,可能就要向警方索赔了。
从,有罪→无罪→索赔!一个大反转就这样产生了!
周立波持枪藏毒案,简直就是和当年辛普森杀妻案一模一样的套路。
辛普森杀妻在全美国人一致认为铁证如山的前提下,硬生生的被律师团找到了警方的程序失误,在采集证据的过程中有重大违法行为,否决了其中的部分证据,导致整个证据链不完整,无法证实辛普森有罪。
1994年6月13日,美国黑人球星辛普森的白人前妻妮可·布朗·辛普森和她的白人男友罗纳德·戈德曼在寓所外发现被害。
在案发现场,一只沾有辛普森血迹的手套让证据指向了辛普森,又由于名人效应完全符合公众和新闻媒介的猎奇需求,于是,一个轰动美国的世纪大审判火速被人们关注。而这一案件,也成为美国历史上疑罪从无的最大案件。
辛普森于1977年与18岁的白人姑娘妮可·布朗一见钟情,不久便与第一任黑人妻子玛格丽特离婚。
1985年2月,辛普森与妮可结婚,但很快两人关系出现裂痕,妮可多次向警方指控辛普森对她拳打脚踢,而辛普森却没有遭到惩罚。1992年辛普森夫妇离婚。
1994年6月12日深夜,洛杉矶西部一豪华住宅门前发现两具血淋淋的尸体。女死者后来证实是妮可,而她身后是餐馆的侍生郎。两人浑身血痕,而且被利器割断喉咙而死。死亡时间是晚上十点多。
案发后凌晨,当地警方迅速出动,勘查了现场并提取了物证,在妮可家的过道上发现一只手套和不明血迹。
随后,四名警察来到辛普森住所,在其汽车上和住宅内也发现有血迹,又在辛普森住宅里发现一只染血手套,与案发现场那只恰成一对,而辛普森的血型与上述血迹相同。
很快,警方锁定了嫌疑人妮可的前夫——著名橄榄球运动员O.J.辛普森。而他本人,也无法提供案发时段的不在场证明。看起来,辛普森杀妻证据确凿无疑。
案发后凌晨,辛普森才在芝加哥酒店接到警方通知前妻死讯,清早赶回加州。回来辛普森在律师极力反对下单独接受了警察一小时的问话。警察考虑到他的名声,对辛普森并没有做深入的盘问就释放了他。
当时警察发现辛普森受伤,但他解释说,是接到前妻死讯过于激动打破镜子而受伤的。警察经过几天调查后,决定将辛普森列为主要疑犯。
但是整个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却一波三折,由于警方的几个重大失误导致有力证据的失效,以及在辛普森巨资聘请“全明星队式”辩护团队的有力辩护下,最终,辛普森在两项一级谋杀罪的指控中,以无罪获释,仅被民事判定为对两人的死亡负有责任。
辛普森被无罪释放,群众哗然。明明警方掌握了如山血证,法院如何判决无罪,这又如何服众?
辛普森案件是美国程序正义的典型,而今天的周立波持枪藏毒无罪释放案,只是美国程序正义办案理念的一个小小缩影而已。
实际上,判决公布之前,由于检方呈庭证据破绽百出和福尔曼警官作伪证,辛普森无罪获释已成为可以预料的结局。
在美国的司法制度中,刑事案采用的定罪标准是“超越合理怀疑”。
具体而言,在法庭审判时,检方若要指控被告有罪,一定要提出确凿可信的证据来证明被告的罪行。毫无疑问,任何证据都会存在某种疑点,但陪审团只有在确信证据已达到“超越合理怀疑”的标准时,才能判决被告有罪。
有人说,美国司法制度的特征之一是“宁可漏网一千,不可冤枉一人”,此语极为传神。
通过辛普森一案,人们会注意到,美国司法制度对程序公正和确凿证据的重视程度远远超过了寻求案情真相和把罪犯绳之于法。
实际上,整个美国宪法和司法制度的核心是防止“苛政猛于虎”,是注重保障公民权利和遵循正当程序。
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道格拉斯精辟地指出:
“权利法案的绝大部分条款都与程序有关,这绝非毫无意义。
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与随心所欲或反复无常的人治之间的大部分差异。
坚定地遵守严格的法律程序,是我们赖以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主要保证。”
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霍姆斯认为:“罪犯逃脱法网与政府的卑鄙非法行为相比,罪孽要小得多。”
在霍姆斯看来,
政府滥用权力和司法腐败对国家和社会造成的整体危害,远远超过了普通犯罪分子。
因此,宪政法治的核心和重点绝非一味不择手段、从重从快打击犯罪分子。
而是应当正本清源,注重对政府权力予以程序性约束和制衡,防止执法者和当权者凌驾于法律之上,利用手中特权和国家专政机器胡作非为、巧取豪夺、为害一方,任意欺压无处申冤的小民百姓。
防官府恶政远甚于防犯罪刁民,防止“窃钩者诛,窃国者侯”和统治者随心所欲、逍遥法外的虚伪“法制”的弊端,正是美国宪政“法治”制度设计的重要特点。
看到这里,报叔不禁在想,一味追求地程序正义而放过那些本应该受到制裁的罪犯,这样做真的值得吗?
答案是值得,非常值得。
美国的程序正义固然导致一部分罪犯逃脱了法网,但是结果正义会带来了什么呢?那就是冤案横行。
结果正义的做法,在实际操作中会有大问题,原因也很简单,
你怎么知道谁是杀人犯,你要是真知道谁是杀人犯,那还办什么案,直接抓来判刑不就好了。
既然你不能确定谁是杀人犯,哪怕你追求结果正义宁愿放弃程序正义,想非法搜集真正的物证,你也没有目标去搜集啊。
这个时候,在结果正义的幌子下,很容易诞生刑讯逼供和伪造物证的恶果,找不到犯罪嫌疑人没关系,可以推理,说难听点就是靠猜,选出这片区域内犯罪嫌疑最大的人。
他拒不承认怎么办,打一顿他就招了,他一招我们就知道物证在哪了,于是刑讯逼供诞生了,那必定是有一定概率制造冤案的。
追求程序正义而放弃结果正义的美国,虽然放走了一部分罪犯,但是每一个定罪的,都是罪证确凿,铁证如山,基本不会冤枉一个好人。
追求结果正义而放弃了程序正义,看似命案必破,实际上冤枉了好多好人,而每冤枉一个好人来顶罪,就必定有一个坏人逍遥法外,实际上还是放走了很多罪犯。
经过全球几十年的司法实践,结果正义和司法正义谁更好的争论已经慢慢平息,现在都倾向于向美国的程序正义靠拢。
报叔认为,惟有程序正义,才有可能带来执法正义。只有每一个都拥护程序正义的时候,我们才能真正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来源:加拿大中文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