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指省法庭无权处理外国个案
一个加籍华裔男子与中国新娘结婚后,两人因为聚少离多,男方向中国的法庭提交离婚申请,但未有如实公开个人入息及财产,中国法庭将抚养费和财产分配交安省的法庭审理。男方认为安省法庭没有权处理外国判决的离婚案,被安省上诉庭驳回;上诉庭近日裁决安省最高法院有权处理子女的抚养费和分财产,不过不包括赡养费。
上诉庭法官指出,这宗官司的事实相当不寻常,主要的法律争议在于安省最高法院的司法权。虽然安省最高法院原审法官依据「离婚法」(Divorce Act),认为有权审理是有错误;不过,根据《家庭法》(Family Law Act),安省最高法院有权判决子女抚养费和财产分配,但家庭法的司法权并不包括本案的赡养费。
安省上诉庭驳回上诉
法庭文件显示,该华裔男子是加拿大公民,从事专业工作。自2005年以来便居住在安省,所有资产、物业和收入均在加拿大。女方居住在中国,任文职工作,并且从未到过加拿大。
两人于2006年8月在中国结婚,结婚后,男方留在加拿大,女方仍居于中国。婚后翌年2月诞下女儿,女儿出生后一直在中国生活。上诉人声称两人在2007年12月分居,女方则声称是在2008年1月分居。法庭认为即使两人曾经一起生活,也是一段极短暂的时间。
女方安省入禀 男方中国诉讼
女方于2009年3月向安省最高法院提出离婚申请,依《离婚法》索取赡养费、子女抚养费和女儿的监护权;并且根据《家庭法》要求分物业。男方于2010年1月在中国提出离婚申请,也要求女儿监护权和分物业。女方在2010年2月,成功向法庭取得每个月825元的临时子女抚养费。
男方在同年4月要求安省法庭停止审理案件,要求将案交中国的法庭审理。法官认为该名男子一直居住在安省,所以安省有司法权。不过考虑到抚养权和探访权的问题,由于女儿居住在中国,应在中国裁决。法官又认为,官司的争拗是子女的抚养费,与监护权和探访权合并审理才合逻辑。因此,官司应在中国审理,安省暂缓开审。
法官考虑到中国法院判决的抚养费,能够对男方及其资产强制执行。法庭要保证男方遵守中国法院的命令,因此对暂停开审订下条件。男方必须服从中国法院的所有程序和规则,包括披露相关文件和资料,拥有的物业和债务。如果男方不遵守这些条件,女方可以要求安省法庭重开聆讯。
华汉声称月入150元
在这宗离婚官司中,中国法院裁定女儿监护权交女方,女方婚前独资购置的物业归女方。中国法院在判决时指出,男方未有依法院指令,在指定时间内全都披露在加拿大的个人财产和收入,只是递交一份声明,声称在加拿大的入息为每个月150元。男方应要负担抚养费,但由于法院不知其收入和资产,因而无从下命令。女方认为这个问题最好在加拿大解决。因此中国法院裁定,如果双方无法达成协议,可以向加国法庭提出申请。
男方两度向中国法院提出上诉,最终在2013年12月再次被驳回。
加法官︰误导中国法院
女方因此要求安省最高法院重开聆讯。法院在2015年6月举行聆讯会议,决定最高院是否对这宗官司有司法权。
法官认为安省最高法院有权审理,是因为首先由女方在安省提出离婚申请,男方其后才在中国申请离婚,男方违反安省法庭定下的暂停聆讯条件,男方收入的不实声明误导中国法院,从而阻止中国法院裁决抚养费。
女方获11,000元堂费
安省上诉庭法官判决时指出,Okmyansky的案例很明确,安省法庭不能对一宗外国审理的有效离婚案,依《离婚法》就抚养费进行聆讯及裁决。这宗案件除了男方是安省居民之外,与安省没有实质关连。
上诉庭法官指出依《家庭法》,安省法庭有权审理外国离婚案的子女抚养费。正如一个省的法庭判决离婚,但未有对抚养费作出裁决,另一个省的法庭可以根据该省法例下命令。除非原来审理离婚的法庭,已经判决了抚养费的金额;或原离婚法庭考虑过抚养费问题之后,拒绝批准抚养费;又或原离婚法庭保留宣判抚养费的权利。
上诉庭法官指出《家庭法》不受离婚是在外国审理的限制。因此裁定安省最高法院有权依《家庭法》,审理本案的子女抚养费和分家产问题,女方并可获11,000元堂费。
(来源:星岛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