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2011年有关抵押贷款违约的一起案件得到了最终审判结果。在判决书中,安省上诉法院称,在抵押贷款过程中对逾期还款和违约两种行为的罚款是违法的,是与联邦《利息法》背道而驰的。 该案件发生在2011年,Bijan Pardis 和他的两家公司共同签署了一张本票,并以自己在万锦市 Langstaff 路上的一处房产作抵押贷款。该处房产原本被 Pardis 用作戒毒所,Pardis 自己则既是一名医生又是一名房产开发商。
本票和贷款总计约45万8,488.07元,还款期限为6年,贷款年利率为0.75%。此外,本票自动调整条款规定,如果每月没能按时归还利息,那么年利率将会增加至10%。 贷款条款则规定,在还款过程中如果出现逾期、缺失或者还款金额不足,那么每一笔还款则必须增加300元,以作为借贷者的行政支出。此外,逾期还款每天需多缴纳10元的罚款。 在2012年初,贷款人停止了还款。借贷人则发出了房产拍卖通知,并要求对方偿还所欠的债务。借贷人要求贷款人为每一笔应付的月付款支付300元的罚款,此外按照本票条款规定,年利率也将增加至10%。
按照借贷人的计算,贷款人共计需要支付的利息、逾期和违约罚款高达5万5,600元。 在最初的法庭上,法官接受了借贷人的计算金额。于是在2014年下半年,Pardis 以及其公司向安省上诉法院由3名法官所组成的审判小组提起上诉。 法院援引了联邦《利息法》,“禁止借贷人对贷款人收取高于其在良好情况下所需为欠款支付的利息”的条款。此外,法院还称,《利息法》主要就是用来保护资产所有人免受非法贷款条款影响。 最终,安省上诉法院判定,借贷人只需按照原利率0.75%偿还欠款,逾期和违约罚款金额也分别降至1万1,110元和7,200元。 类似的霸王条款往往会出现在私人和小型的借贷公司的合同上。安省上诉法院的此次判决也表明了,除非贷款罚款与借贷人的实际损失直接相关,比如 NSF 银行费用,贷款人并不需要支付额外的罚款,并且贷款利率也不能任意提高。
来源:加国无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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