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安省一名开班教授外汇交易的男子,在4年间赚得近300万元,涉嫌逃税和侵吞代收货劳税(GST)大约50万元,被法庭判罚款68万元兼入狱一年。被告不满定罪,而控方则认为刑期过短及还款期太长而分别提出上诉,上诉庭驳回被告的定罪及控方的刑期上诉,但接受控方的要求,将还款期由原来10年缩短为两年。
控方指出,被告在2003至2006年间以从事教授外币买卖维生,学费和佣金总共有约300万元收入,应缴交358,588元税金和116,412元货劳税,合计欠税475,000元。被告在这段期间未有报税,事件被税局揭发,并提出检控。
陪审团裁定被告8项逃税罪名成立,法官判处其入狱一年,扣除开审前的羁留时间,实际坐监11个月,并罚款687,000元,即欠税款项的150%,容许他分10年摊还。
控方上诉要求缩短还款期
被告和检控官皆不服法庭判决而提出上诉。控方认为刑期过短和还款期过长。被告则以原审法官未有将非法的逃税(Tax Evasion)和合法的避税(Tax Avoidance)区分清楚,令陪审团产生困惑而提出上诉。被告又向安省司法厅申请法律援助,并且要求省政府补偿打官司所支付的律师费。
法律援助部门以被告在2003至2007年所赚得的530万元下落不明,家人又未肯提交财产资料,因此拒绝被告的法援申请。因此,被告在上诉庭是自辩。
安省上诉庭3名法官驳回被告的上诉时指出,被指控逃税者必须知道应该要交税,有行动逃避交税,以及企图逃避交税。被告在4年间赚得300万元却没有报税,入息税分毫未缴,也没有上缴代政府收取的货劳税。因此被告的行为完全称不上是避税。
上诉庭又驳回控方要求增加刑期表示,被告曾要求有条件服刑,但原审法官认为有条件服刑不能够对蓄意藐视法律的人产生阻吓力。如果判处有条件服刑的话,将令其他人觉得以身试法是值得的。被告逃税金额不少,但并未达到其他更严重个案的程度。被告没有案底,被捕和入狱对被告及其家人也造成艰难。
上诉法官认为,被告有「即时」缴交罚款的能力,因此原审法官分10年摊还的判决并不恰当。应控方要求,颁令被告要在两年内交齐687,000元罚款和附加费。
来源:加拿大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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