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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剥夺国籍第1人:都是双重国籍惹的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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祈晴娃娃 发表于 2015-10-11 10:48:58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来自: 江苏

剥夺公民权是双重国籍惹的祸


去年保守党政府强行通过了C24法案,其中载明了加国公民若有双重国籍,即使是出生在加拿大,一旦参与恐怖活动、叛国、间谍等行动,联邦政府有权剥夺其加国国籍。法案通过的前后,法律专家、人权组织、各大反对党纷纷出面反对。如今C24法案这块大石头终于砸下来,落到拥有约旦和加拿大双重国籍的阿玛拉身上,成为第一个被此法案取消国籍的加拿大人。



阿玛拉是多伦多18人帮头目。他们计划在几辆卡车上各放一吨炸药制成的炸弹在加拿大发起恐怖行动,目的是要逼加拿大军队撤出阿富汗,幸好被警方派卧底破获,2010年1月他被宾顿法院判处终身监禁。这个当然是罪有应得,单现在政府根据C24法案剥夺了他的加拿大公民权,这究竟是什么意思呢?


我们假设一下,两个人合伙执行了恐怖活动,犯了同样的罪,判了同样的刑。一个人有加拿大护照,另外一个人有加拿大护照和约旦护照,于是另外一个人被取消了加拿大公民权。很清楚,在同样罪名下,他被取消加拿大公民权的唯一原因是他有双重国籍。原来闹的沸沸扬扬的褫夺公民法规只不过是双重国籍的问题,如果加拿大像中国一样不承认双重国籍,凡是取得外国国籍的人自动取消加拿大国籍,这个褫夺公民法规就没有任何意义。反过来,只要自动放弃外国国籍,这个褫夺公民法规也套不到你的头上,就这么简单。


现在简单问题变复杂了。阿玛拉的加拿大公民权取消了,他就变成了外国人。不知道加拿大的终身监禁对一个加拿大公民和对一个外国人有什么区别。最起码加拿大纳税人要为几十年囚禁一个外国人所产生的费用买单这件事让人觉得有点奇怪。现在阿玛拉可以要求约旦给予领事保护,要求加拿大把他驱逐出境,反正不会比终身监禁更差。


实际上,如果不是终身监禁会更麻烦。假如刑期是二十年,最简单的办法是在他现有约旦护照有效期内,直接把他塞进某个国际航班,永远不许他入境。不过这样不是便宜他了吗?如果等到他二十年服刑期满,他的出路完全取决于约旦政府是否愿意给他发护照让他回约旦,你觉得约旦政府有那么傻吗?


如果同样情况倒过来。这个具有双重国籍的恐怖分子,在约旦出生,从来没有在加拿大生活过,因为从事恐怖活动在约旦或者其他国家被捕,约旦根据反恐法取消了他的国籍,于是他就变成了地地道道的加拿大人。请问加拿大政府该如何对待他?到他刑满释放时加拿大政府会不会痛痛快快地给他发护照让他来加拿大?他那时候可能身无分文,加拿大政府是不是应该为他颐养天年?


《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五条规定:“人人有权享有国籍。任何人的国籍不得任意剥夺,亦不得剥夺其改变国籍的权利。”所以要想摆脱双重国籍的恐怖分子可能产生的麻烦,就要看哪个国家下手快。谁抢先一步取消恐怖分子的国籍,谁就比较主动。不知道国际规则是不是这样玩的?


从道理上看,既然你承认双重国籍,就应该承担有关的责任,不管是精英还是人渣,照单全收。不能因为人家有双重国籍就变成二等公民。现在褫夺公民法规也是联邦大选的热门话题,其实应该换一个角度,讨论一下加拿大是否应该承认双重国籍,可能简单的多。


来源:加西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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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评论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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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SwennaLiaiz 发表于 2015-10-11 10:49:05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澳大利亚
确实不错,顶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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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Cowtougtomo 发表于 2015-10-11 10:49:06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柬埔寨
有竞争才有进步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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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linand 发表于 2015-10-11 10:49:45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印度
这是什么东东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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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Unxaiir 发表于 2015-10-11 10:50:10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苏州
有竞争才有进步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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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Warrendox 发表于 2015-10-11 10:50:20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吉林吉林
没看完~~~~~~ 先顶,好同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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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Aamelliynaet 发表于 2015-10-11 10:50:23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澳大利亚
看帖回帖是美德!:l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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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amifeInfome 发表于 2015-10-11 10:50:28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澳大利亚
不错不错,楼主您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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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therock13 发表于 2015-10-11 10:50:43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柬埔寨
好好 学习了 确实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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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runnic 发表于 2015-10-11 10:51:17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印度尼西亚
不知该说些什么。。。。。。就是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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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chuang 发表于 2015-10-11 10:51:22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日本
写的真的很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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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archer 发表于 2015-10-11 10:51:38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菲律宾
路过,学习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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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samhuang66 发表于 2015-10-11 10:51:42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香港
过来看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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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leoners 发表于 2015-10-11 10:52:04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南京
沙发!沙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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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jearryGew 发表于 2015-10-11 10:52:35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泰国
真是 收益 匪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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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mcli 发表于 2015-10-11 10:53:13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印度尼西亚
学习了,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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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CYW 发表于 2015-10-11 10:53:15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澳门
学习了,不错,讲的太有道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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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temGextslume 发表于 2015-10-11 10:53:19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台湾
过来看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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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mauhsiung 发表于 2015-10-11 10:53:34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澳大利亚
学习了,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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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lizep1 发表于 2015-10-11 10:54:03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香港
学习了,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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