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5年1月23日起,依据加拿大广播及电讯管理委员会(简称CRTC)发出的公告,消费者想取消电信公司的服务(电视、电话、上网),都不再需要30天提前通知取消。
去年12月CRTC已经对通讯服务商颁发类似禁令,所以日后消费者想取消手机、电视、电话和上网服务,都无需提前30天通知通讯服务商。当然,大型通讯服务公司Rogers,Bell等都在受规范范围内。
CRTC表示,在此前所做的民意调查中,顾客抱怨最多的就是电讯公司要求提前30天通知才能取消合约的规定太苛刻,一些客户在转换公司期间﹐不得不为同样服务向两家公司付费。所以当局决定颁发禁令,此规定于今天1月23日起正式生效。值得注意的是,有通讯合同/合约的用户不在此范围内,新法适用于自动延签或无合约的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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