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宋喆于2014年至2016年,在王宝强(上海)影视文化工作室任职期间,利用担任总经理及王宝强经纪人的职务便利,单独或伙同被告人修雨乐,采用虚报演出、广告代言等业务实际报价等手段,侵占王宝强(上海)影视文化工作室演出、广告代言等各项业务款共计人民币232.5万元。其中,修雨乐参与侵占167.5万元。
“看到他坐牢,我就放心了”
“宋喆有难,八方点赞”“普天同庆,终于判了,赞赞赞”“恭喜宋喜提6年免费住宿”“法律给他判刑6年,道德给他判刑一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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