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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女童电梯内遭猥亵,你却跟我说这个? [打印本页]

作者: 萌村小萌    时间: 2018-4-2 11:00
标题: 女童电梯内遭猥亵,你却跟我说这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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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周四,山西介休发生了一起猥亵幼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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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男子尾随两名小女孩进入电梯,在电梯里对两名女孩轮流强吻,女孩几次挣扎但又被强行拖回,整个施暴过程一分多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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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非常漫长的一分钟。电梯,就是装着恶魔的铁框。

我等待着恶魔的下场,但却看到了一篇又一篇紧跟热点的推送:《危急时刻请让孩子这样做!》、《要留意孩子的这些迹象!》、《加强自我防护,远离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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恕我直言,这些老生常谈的内容,虽然正确,但都是垃圾。

在一个密闭的空间里,毫无征兆地遇到一个身大力壮的凶手,你还跟我谈自我保护,跟我谈平时要多注意,是多么可笑的一件事情。

手机被抢了,你对我说,手机不要放在裤兜里;家里被偷了,你对我说,家里的门窗要锁死;走在路上掉窨井里了,你对我说,走路的时候要留心地面……

是是是,对对对。但是,难道不应该先解决抢劫犯、小偷和偷井盖的贼吗?

在一遍又一遍提醒孩子注意自我防护,提醒家长注意仔细观察之前,难道不应该去关注施暴者会受到怎样的惩处吗?

你让电梯里那两个小姑娘“注意自我防护”,我倒要问问,在这种环境下怎么能自我防护;你让家长“不要让孩子在公共场合独处”,我倒要问问,哪个家长能把孩子揣在兜里。你反复提醒孩子不要信任陌生人要对身边的一切保持警戒的目光,却不去呼吁解决造成警戒的源头,那在将来的社会里,每一句问路都会被理解成不怀好意。

对我们大人来说,“提醒孩子注意自我保护”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营造一个能够保护他们的环境,是让作奸犯科者不敢造次的威慑。否则,我们和那些说“你被吃豆腐,是因为你穿得暴露”的人有什么区别?

在猥亵儿童这件事情上,当然是惩罚坏人更重要。


这名电梯变态男会受到怎样的惩处?民意沸腾,但后果很难讲。曾经红极一时的歌手红豆在1998年到1999年间先后猥亵了7名男童。东窗事发后,他被以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结果他两年多就假释出狱。

这实在太爽了。平均一个男童才三个月。所以红豆继续再犯,“二进宫”。

在中国法律中,还曾有一项“嫖宿幼女罪”,许多人钻了法律漏洞,这项备受争议的罪名直到2015年11月才被废除,和强奸罪并轨。

嫖宿尚且如此,那其它种种不堪的行为,例如针对男童的、上下其手的、避开摄像头的,能够得到怎样的惩处、能够产生怎样的威慑呢?

你敢说乐观吗?

1994年,一个叫梅根的美国小女孩在家中惨遭奸杀。1996年,美国总统克林顿签署了“梅根法案”(Megan‘s Law)。这个法案主要规定了三条:第一将有侵犯儿童前科的人的信息对社会全面公开;第二严格限制这类人的居住地和工作;第三对这类人处以最重的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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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familywatchdog.us/
Sexual Offenders Registry
http://www.familywatchdog.us/

这三个网站就是美国向公众开放的恋童癖者数据库。即便是对个人隐私极其注重的美国,对恋童癖也毫不留情。

至于韩国,大家更熟悉一个词:化学阉割。通过注射药物,减少施害人的性欲,从而杜绝其非法行为——调查显示,“向儿童施害”这一行为有成瘾性,因此生理上的矫正并不是一个过分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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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兰,2010年6月,第一个在国家层面实施化学阉割法的国家,立法规定凡性侵15岁以下少男少女的性犯罪者,在刑满出狱前必须接受化学阉割。

德国,与年龄在14岁以下未成年人发生性行为一概视为强奸。量刑一般在10年以上或者是被化学阉割。作案者自己选择,要么在监狱里面待十年,要么自动选择化学阉割。

法国,配置了最高20年的有期徒刑和15万欧元罚金的严厉刑罚。对于发生在学校或学术机构内的,与受害人有亲属关系或从属关系的,进一步加重刑罚处置力度。

俄罗斯,2012年,梅德韦杰夫签署对娈童癖惯犯实施终身监禁和化学阉割的法律,禁止对性侵14岁以下儿童的罪犯进行缓刑判决;

……

而我们呢,依然在不断提醒“未成年人加强自我保护”。

难道懂得自我保护,禽兽就不再到来了吗?


我曾经说,如果恶意不被惩罚,善意将无处安放。

当孩子被侵害,我首先需要的是让罪犯无所遁形,让他远离孩子,让他付出惨痛的代价,而不是去教训家长没看好孩子,教训孩子不会分辨好人坏人。

我们希望的环境,应该让父母安心,让孩子信任,而不是时时要留心,步步有陷阱。

如果不让那些陷阱的制造者坠入深渊,那我们下一次老生常谈,呼吁孩子“自我保护”的日子,一定不会太远。

一个背景声
“先惩罚,再警示。”

来源:思维妙妙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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