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段最新关于【于欢案】的音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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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音频的一些内容:
1.音频人的助理律师现在正在处理于某母亲(苏银霞)非法吸储案。
2.于欢父亲(于西明)是地税局局长,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于欢母亲和姐姐们非法吸储上亿。
3.现在18个家庭正在起诉于欢家。
等等……
【辱母案】案情细节:(未披露的)
1、关于警察是不是“到院内进一步了解情况”。
判决书中,监控录像显示
21:50分,在门口的人都进到办公楼内。
22:13分,一辆警车到达,民警下车后进入办公楼
22:17分,部分人员送民警出办公楼,有人回去
22:21分,民警快速返回办公楼
警察4分钟中内下车,进楼出楼,完成了对双方当事人的询问,然后3名警察全部离开现场,一个不留,连办公楼都不呆,去院子里了解情况?拜托,这是北方4月的夜里10点钟,你不在办公楼里做笔录,跑到院子里向谁了解情况啊?
通篇判决书看下来,唯有被告于欢提到“调查”二字,其他证人均用和警察说话描述,而于欢在屋子里不在院子里啊。所以证言中所谓“我和警察说话”,究竟是警察去院子里找员工了解情况,还是员工追着警察说话从楼里一直追到院子里?考虑到笔录也是警察做的,如果警察涉嫌渎职,那么笔录中有所含混也是正常的,我不能期待渎职警察的觉悟突然高到自证其罪的地步。
再有刘付昌的证言:“警察进了办公楼里一段时间后出来,正说着话,我听见办公室有人咋呼,我跑到办公楼里面,看到接待室里面那伙要账的人,围着于欢,有人拿椅子朝于欢杵,于欢一直向后向南退,退到一个桌子跟前,我发现于欢手里多了一个发亮的水果刀朝围着他的那几个人挥舞”。对照时间轴,咋呼声应该是于欢试图出门找警察被拦时的声音,非常可惜,如果有哪怕一个警察此时选择回去看看,悲剧就不会发生。
当然,这些都不重要,重要的是,警察究竟是不是要走,或者有没有理由认为警察不打算再回到现场了?既然监控能看到警察下车,也就能看到警察是否出门向警车走。警察想调查还是想走,公布监控录像即可。
2、于母是欠债大户or老赖,卷入非法集资
苏的工厂注册资金1个亿,卷入多起民事纠纷,先后欠银行2000万,被称为老赖。还因非法集资被立案逮捕。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拖欠不等于赖账。
中小企业融资问题我多少知道一点,一个注册资金1个亿的厂子,只能说明资产比较大,但清算资产至少要除20。因此资金链断裂的情况,通常都是想方设法筹钱,维持运营。银行晴天送伞雨天收伞的毛病也不是一天两天了,如果轻微的风险,还有可能帮你掩饰,续贷以免坏账,真风控不让过绝对抽贷,跑的比谁都快。可是你一抽贷,企业资金链就断了,本来也许能抢救一下,一抽贷就是利息越借越高的恶性循环。
所以我在银行的朋友,基本表示理解,没有认为苏是老赖的。虽然他们该抽贷也是毫不留情。
无力偿还,不代表恶意不还。没接触过实业的小朋友可能不理解,事实上站在全体债权人的角度,只要还有运营能力,都尽可能不要破产清算,因为实业的清算价值极低,一个几千万的机器设备,清算可能只值几十万或者没人要只能卖废铁,不合算。
再说融资租赁,这是一个神奇的模式,每个月交月租,交够了时间,机器就是你的了,听起来很划算是吧?换个说法,每个月交按揭,到期之前,只要有一个月断供,机器就收回,交的钱全白交!厉不厉害?可是关键设备收回,企业就无法运营了,全体债权人就全打水漂了,清算下来连一个零头都拿不到。有时候这真不是赖,而是真的没法还。苏上失信人名单,正因为2015年5月融资租赁断供了,恰好是还100万高利贷的时间。
当然本案中,还涉及个人破产制度缺失的问题,这事就深了,这里不做赘言。
事实上,苏正是因为为了努力维持运营,才辗转反复,借新还旧,直到借高利贷做周转,成为压垮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这样的企业主,你说他是欠债大户,坑了债主,谁借她钱谁倒霉,OK没有问题。但你要说她是老赖,我觉得不合适,这是贴标签扣帽子,因为做实业做重资产的就是这么无奈,不像互联网创业,拿了投资人的钱烧,不背负债,烧不下去了就关门,转天还能二次创业。
类似的,非法集资也好理解,都被逼到借高利贷了,肯定亲戚朋友认识的不认识的借了一个遍,只要多于18人,资金达到一定规模,即可构成非法集资,三大口袋罪你以为是开玩笑的?还有同学以此说苏涉嫌放贷的,脑补成分实在有点多。
3、脱裤子、猥亵、警察离开和本案的关系
首先被害人在苏银霞面前脱裤子露生殖器是事实,污言秽语也是事实,以上于欢,苏银霞,在场员工,部分讨债人证言均可证实。生殖器擦脸,口交,强奸没有依据,应该是以讹传讹。但我并没有看到媒体有这样写。
本案中死者杜某暴露生殖器,与电梯楼梯暴露生殖器的变态有本质不同。因其发生在非法拘禁过程中,苏银霞无法逃避,非法拘禁为暴露生殖器行为提供了额外的强制性,因此涉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因其在10名黑社会同伙及其子,员工面前猥亵侮辱苏银霞,还可能涉及聚众这一加重情节,价值5年以上。南方周末说这是极端手段侮辱,也并没有什么错——生殖器3个字是不能见报的。
因为传言把案情说重了,然后判决书出来,用“反转”来否定原先的事实,这个混淆视听的手法真是高。
还有人说黑社会惯常打擦边球,虽然恶毒,但法律拿他们没办法。但本案中,黑社会的行为远远超出底线。原因很简单,杜某喝了酒,148mg/100ml的酒精含量,醉驾翻车,咎由自取。
还有人说媒体是故意以辱母为噱头,实际本案与辱母无关。是否构成正当防卫确实与辱母无关,但考虑被告主观性,在非法拘禁、侮辱猥亵、警察离开拘禁继续,向警察求助被阻止后,被告精神崩溃,怎么能说与辱母无关呢?更何况,报道除了考虑法律以外,情和理都是不许写的?没听说这个规矩啊?
4、防卫过当与故意伤害
法院混淆了一般防卫和特殊防卫(无限防卫),把特殊防卫条件放到一般防卫,来判断防卫适时性,以此认定并非防卫过当是错误的。刑法第20条规定:
【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从未规定,只有生命健康权受到侵犯,才可进行正当防卫。事实上,人身、财产受到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均可进行正当防卫,只是防卫限度有别。正当防卫明显超过防卫限度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为防卫过当,虽仍以故意伤害罪论处,但应依法减轻或免除处罚,量刑会比无期轻很多。
本案中,被告试图去追警察,寻求帮助,被暴力拦截(被告、被告之母苏银霞、员工刘付昌及讨债人么传言的证言证实,其他讨债人只提到阻拦,没有提到阻拦的方式)。非法拘禁是一个连续的过程,直至重获自由为止,皆可进行正当防卫。
此外,考虑到本案高利贷已大部分还清,如还清本息已超过年息36%这条线,超出部分皆为非法所得。被害人以暴力、要挟方法,强行索取公私财物,涉嫌敲诈勒索——这也是防卫正当时。
5、防卫限度与无期徒刑
不看事发经过,就说1死3伤无期不重的,不是蠢就是坏。
一审法院没有考虑,绝大多数人也不知道,被告并非警察走后情绪失控暴起伤人,而是在警察走后再次被暴力控制时,捡起一把水果刀,向南退至角落,试图持刀自卫,大声警告被害人不要靠近。四被害人不理睬警告,执意接近被告,导致悲剧发生。
(有员工刘付昌,被告于欢,讨债人么传行,讨债人李忠证言相互印证,与其他证据无冲突)
这一情节十分重要。第一:证明被告没有主动伤人之故意,反而尽力避免伤害发生;第二,四被害人应当预见继续实施非法侵犯的后果;第三:在4对1的近身情形下,被告随时可能失去防卫能力,且避无可避,存在实施防卫行为的紧迫性。
因此被告的法律责任大大降低,即使仍认定为防卫过当,也是情节较轻的。防卫过当的情节,不仅仅考虑结果,过程才是最主要的。
此外可以参考的辩护意见:
从期待可能性角度,在被告人报警,警察来后非法拘禁没有中止,寻求警察帮助被暴力阻止的情形下,他有一次反抗11名黑社会分子的机会:一把刀。我们期待他怎么做?是不应拿起刀,警告黑社会不要靠近自己,还是黑社会无视警告时,应当立即放下刀,乖乖投降,接受一切可能的后果?恳请法官考虑被告人“正当防卫”行为缺乏期待可能性,减轻“防卫过当”的法律责任。
从法益的角度,当被告以1对11,人身权利受到严重侵犯时,我们的法律是否应陷被告于“徒手任欺凌,有刀不能用,持刀即违法”的尴尬境地?捅人违法,难道持刀警告也违法嘛?还是自此一案,我们的法律明确告诉犯罪分子们,不用理睬受害者的持刀警告,他们不敢真捅,因为捅人违法?恳请法官考虑本案的社会影响和社会公义导向,酌情从宽处理。
所以一审判决肯定是有问题的,二审可能会发回重审,甚至高级检察院重新审查也不是没有可能。考虑到山东声名远扬的司法环境,我怀恶意的不负责任猜想,这案子判无期刚好是最重的,容易向死伤者家属交代的,因为不管是死刑还是死缓,都要最高法院复核,最高院一看铁定发回重审,那就有麻烦了——如果没有南周报道的话,这盖子在山东,多半就捂住了。
(以上摘自知乎,作者:贺行舟 )
于家:获得社会同情 捐款不断
23岁的于欢为维护母亲尊严而诉诸暴力,此事在以孝为先的齐鲁大地,获得许多人的同情。
聊城冠县城郊的源大工贸自去年12月份停工,昔日曾有五六十名工人,如今只剩于欢的姑姑于秀荣一人看守厂房。
在于欢案庭审的当日,苏银霞因涉嫌非法集资被聊城警方拘捕看押至今,她丈夫于西明也随即消失。于秀荣称,警方告诉她,于西明正被通缉。
采访当天,于秀荣接到公安局的电话让她去公安局谈谈情况,她说自己不敢去,挂了电话就哭了。
于欢的姑姑于秀荣
近几日,常有本地和外地居民前来,向于秀荣表示关心,有些专程从外地赶来为于欢捐款。在记者采访当天,至少有三拨人找到于秀荣表示要给于欢捐款。
28日上午,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软件行业企业家开车从北京连夜赶到聊城。这位北京的捐赠者不愿透露具体的捐赠数额,只说在1-10万之间。他说一开始想把钱支付给律师殷清利,但殷打算无偿代理此案。“所以我们想不管二审怎么判,肯定会有民事赔偿。如果前期赔偿到位,对二审也有利。”一审判决书显示,于欢需要对死伤者支付八万左右的民事赔偿。“如果赔偿用不完,以后也可以用于于欢的个人发展。”
在采访的过程中,不时有市民进来表示对于欢的同情和对“辱母者”的愤慨。其中一位向于秀荣手中塞了一叠人民币,尽管于秀荣再三要求,他仍拒绝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
被刺身亡者的父亲:“杀人偿命!”
被刺死的杜志浩育有一男三女。杜志浩用侮辱的方式向于欢的母亲苏银霞讨债被于用水果刀捅伤,杜在自行前往医院就医的过程中失血过多死亡。
杜志浩死后,两名7岁的女儿与杜的妻子居住在冠县县城,同为5岁的一男一女由杜志浩的父亲,61岁的杜洪章和老伴照看。
正值下午放学时间,杜洪章骑电动车从幼儿园接回两个孩子。老杜不敢跟孩子说实情。“我就说他爸爸到外边打工了,去外国打工了。”
杜志浩的父亲杜洪章用电动车接送两个孩子
谈到于欢的案子,杜洪章53岁的老伴情绪很激动,不愿多说,杜洪章则坚持儿子死的冤枉。
“杀人偿命!我相信法律,法律文件都在那摆着,”他说。他说自己的孩子是“好孩子”,对方(于欢)家财大气粗。他对于即将到来的二审,杜说,“不管几审都一样。”
杜洪章的老伴患有心脏病,经常吃药,最近也常不舒服。把放学的孙子孙女接回家后,杜父骑上电动三轮车载着老伴去医务室了。
屋檐上有五角星的是杜志浩父母的房子(以上摘自环球网)
最新进展:
山东高法:于欢故意伤害一案,合议庭已于3月28日通知于欢的辩护人,被害人杜志浩的近亲属、被害人郭彦刚的诉讼代理人到我院查阅案卷。
来源:加拿大一号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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