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长为大家举个例子来解释亲属间房产赠与的税务问题:隔壁老王十年前以500k价格买入一投资独立屋,现在市值150万。 因名下房产过多,年收入较高,想转到家人名下。一来他们如果住在里面可以用主要自住所资本增值免税,二来即使出租,因为他们收入较低,将来卖房时,增值税在他们头上缴纳税率较低。他们思来想去,老王有了下面几个选择:
1. 妻子
2. 未满18岁儿子
3. 妻子哥哥
4. 姑姑
注意看下面解释,每种方式的税务处理都是不一样的
- 自动配偶资产转移 (Spousal Rollover) 。 税务角度视房子按成本转给妻子,转房当年王先生不需要增值税。税务角度王先生的卖出价是50 万, 妻子的买入价价也是50万
- 但是,税法没有给我们这样简单的收入分摊机会。因为税法有一个重要的规定- 归源法则(Attribution Rule)。即房子本质上其实还是属于老王,虽然名字转给了妻子,但是将来每年的租金净收入,卖房增值税都会在老王头上缴纳。
- 归源法则在离异或老王死亡时会消失,从那以后租金收入和卖房增值会在妻子头上缴税。
- 有无办法规避归源法则?
1. 有的,解决办法:可以联系会计师申报选择配偶资产不自动转移,并将100万升值纳入老王当年用于报税的个人税表上。
2. 妻子必须是税务居民。
3. 房产需要按照市场价转让,不能低价转让或赠与。
4. 按市场价转让 – 当年老王需要把100万升值纳入当年用于报税的个人税表上, 妻子以后的成本价是150万.
5. 很多时候这种转让是通过夫妻间的借款形式发生的,妻子需要在下一年一月底之前按照加拿大税务局规定的利率 (http://www.cra-arc.gc.ca/interestrates/) 支付利息,即1%*150万= 15,000。否则归源法则就会生效,无法修改
6. 有人要问,夫妻的钱都是一起的不付不可以吗?答:不可以。 加拿大税务局会需要相关的文件作为证明, 最简单的做法老王给妻子一万五,妻子写一张支票存到老王账户里,妻子把支票和银行账单打印出来存底即可,这就是证明。
- 有视同以市价售出,即税务角度,老王的房子是按照市场价卖出了,100万升值纳入当年用于报税的个人税表。儿子以后的成本价是150万。
- 规避归源法则还是有的,但是和转给妻子不同的是,只有每年的租金净收入需要纳入老王的用于报税的个人税表, 以后升值收入会在儿子头上纳税。 这是个有效的税务计划机会。
- 有无办法规避归源法则?
- 有,解决办法同 “转给妻子” 规避归源法则方法,但个人认为一般不值得如此麻烦。 毕竟租金是小头,增值才是大头。
- 如何判断税务角度直系亲属?首先,在税务角度的定义是:中国传统意义的直系加上亲兄弟姐妹,即爸爸妈妈,爷爷奶奶,外公外婆,子女,哥哥姐姐,妻子,都是有关联, 是直系亲属, 但是姑舅,表亲都不是。
- 有视同以市价售出,即税务角度,老王的房子是按照市场价卖出了,100万纳入当年用于报税的个人税表。
- 妻子哥哥以后的成本价是:
a) 若转让价小于市场价比如$1转让,妻子哥哥以后的成本价还是$1。
b) 若按市场价转让,妻子哥哥以后成本价是150万。
c) 若是赠与,哥哥以后的成本是150万。
(这里一定注意:如果转让价小于市场价,存在双重征税的后果,即同一部分升值会被税两次, 因为从50万到150万这部分升值,老王已经交过税了呀,但是到妻子哥哥手里,成本价却是$1,这以后他要是卖还有大笔的税要交。切记非直系亲属一定要赠与或者市场价转让)
- 这就是市场交易了,加拿大税务局一般没什么话讲,合同上写多少钱就按多少钱缴税。 但是加拿大的税法有个245条款叫做”GAAR(General Anti-Avoidance Rule)”,译成中文就是:通用反逃税法则。这条法则明确指出,即使每一个单独的行为本身都是符合税法规定的合法行为,但是,如果将几个行为联系起来,你的目的就是为了逃税,税法也可能会认定你的行为是违法的。联系到上面的例子:你将资产低于市场价转让非直系亲属本身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如果税务局将这两个动作联系起来,认定你尽管在法律上将资产转让出去了,可是你还是资产的实际控制人或是受益人,那你所做的这些动作就会被认为是逃税行为,税务局会用“通用反逃税法则GAAR”来要你补税,并且处罚你。
免责声明:本文仅做参考资料,不做为对您的推荐建议,具体税务规划请与会计师单独交流。
本文来自:温哥华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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