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中国的移民唐先生,在移民加拿大10年后因申请母亲及妹妹移民时收入造假,被移民部下令驱逐出境。唐先生以自己两岁的孩子需人照顾作人道理由上诉被拒。再次向联邦法院申请司法覆核遭驳回,法官维持驱逐出境判决。
法庭文件显示,唐先生于2006年5月通过配偶团聚申请移民加拿大,并于同月取得永久居民身分。但是一年后唐先生就与申请他来加拿大的妻子离婚。
2007年10月,唐先生通过移民顾问的协助申请其母亲及妹妹团聚移民,申请获批,两人于2013年1月成为加拿大永久居民。
从2012年开始,唐先生与一名女子约会,二人于2014年8月生下一孩。孩子出生后不久唐先生与女友分手,由他负责照顾孩子的日常生活。
不料到了2015年,唐先生申请母亲及妹妹团聚移民的事被移民部发现造假。移民部指控唐先生为了达到申请母亲及妹妹团聚移民的目的虚报收入、编造工作经验,违反移民及难民保护法第41条。因此向他发出递解令。
唐先生以两岁的孩子需人照顾作人道理由上诉,移民上诉部门(IAD)认为唐先生提出的人道理由不够充分,因此维持原判。
唐先生不服,他承认自己在提供财务陈述时失实,但这都是在移民顾问的指引下造的假,他自己也是受害者,他认为他的财务错报属于失实陈述,就算自己虚报资料也严重不到被驱逐出境的地步。另外他认为IAD在裁决时没有充分考虑到他在加拿大出生的孩子利益。他以这两个理由再次上诉至联邦法院。
IAD则指唐先生的就业状况和收入水平的虚假陈述是严重的,因为它破坏了移民制度的完整性,唐先生将他的收入增加到符合资格担保人的最低要求,这对他的赞助申请的成功有直接影响。IAD认为唐先生在申请表格上签名并承诺所提供的资料一切皆为事实,事后却把责任都推给移民顾问,这更显示出他并无悔意。
IAD同时指出唐先生以两岁的孩子需人照顾作人道理由上诉并不成立,孩子的母亲表面上虽然很少参与照顾日常生活,但唐先生没有足够证据显示孩子的母亲拒绝抚养孩子。唐先生也没有证据证明孩子随他返回中国居住会对其健康带来什么影响,何况根据女方提交的证据显示,她也偶尔参与照料孩子的生活。
最后联邦法院法官认可IAD的说法,认为IAD的决定是合理的,2017年1月27日正式驳回唐先生司法覆核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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