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2卖屋合约相差$1500 华女遭误导 劳气伤财
蚀$8500及律师费 投诉经纪给错误信息
房地产买卖中业主都望求个好价钱!(明报记者摄)
多伦多地产局的多重放盘系统(MLS)是买卖房屋的重要工具。(明报记者摄)
加拿大卖房的业主都望求个好价钱!有买家愿意多付,自然是价高者得!然而一位华裔女业主被误导,因多收1500元,而不慎同时签下了两份出售房屋合约,最终要自行掏出逾8500元,才可以息事宁人,还要自付连串合约纠纷带来的律师费。
这名当事人气上心头,认为委托的华裔房地产经纪,以及他所属地产公司的华裔持牌人(Broker),给予她错误信息,造成一屋两卖,令致她蒙受金钱上的损失,向负责规管省内地产从业员专业守的安省地产议会(Real Estate Council of Ontario, RECO)投诉。议会经过纪律聆讯後,判这2名从业员各自罚款1万元,并且需要完成商业道德和房产法律的课程。
华裔地产经纪及持牌人各罚万元
这2位地产从业员,分别是地产经纪J君和地产公司持牌人G君。他们事发时分别是A房产公司的持牌人和经纪。
事情发生在2013年3月18日,女事主和该2位地产从业员任职的地产公司签了一个委托协议,出售其1个物业。协议有效期为90天,协议於6月18日到期,确定J君为销售代表。
但是到5月29日该协议就已经终止。相关的物业也从多重放盘系统(MLS)上撤了下来。然而,到6月5日却有另外一间D公司的经纪主动接触女事主,问她的物业是否仍打算出售,因为楼盘已不能在MLS上看到了,D公司的经纪称有客人对她的物业感兴趣。
女事主回答说,她已於5月29日终止了和A公司的委托协议,现在与该间公司已无关系。结果,到6月5日,她就和D公司的经纪签了一个委托协议,6月6日D公司的经纪带来的买家和女事主签署了售房的合约。房价是21.65万元,交吉日是7月25日。
可是到了6月7日,J君再次接触女事主,声称他已为她找到了一个买家。女事主将自己已经和D公司客户签了售房合约的事情告诉他,但J君却告诉她,说她签的合约是无效的;她仍需履行和A公司的合约。
J君然後要女事主再和A公司签署委托协议。虽然她告诉他已经和D公司签了委托协议,但在6月8日她仍和A公司签下新的委托协议。
就在当天,J君将自己的客人带给女事主,在J君的指点下,女事主再签了一份售房合约。新的合约中,售价比D公司客户的合约高1500元,售价为21.8万元。交吉日则提前到7月2日。
到了6月14日,D公司的买家接触女事主,称一切就绪准备履行合约。女事主找到J君和G君。他们告诉她D公司合约对她没有约束力。但是女事主称,他们也要她给自己找个律师。
律师告诉她,她和D公司客户签的合约具有法律效力。她的1个物业签了2份合约,这将给她带来麻烦。
到6月28日,D公司买家的律师对她的物业做了一个警告提示(Caution)。而J君的买家也了解到这个物业的情况,不打算买房了。
到了大约7月7日,女事主向J君的买家赔偿了5,500元,解除合约。而D公司的买家则要求女事主赔偿他的法律费用。最终她向他赔了3,067元,而D公司的买家亦把合约的交吉日改为10月25日。为了最终成功出售物业,女事主自己还花了一笔法律费用,卖房产的地产交易最终完成。
在女事主投诉後,J君向安省地产议会表示,当他了解到女事主和D公司签了合约後,他告诉G君。G君却告诉他,这个合约无效。
根据安省地产议会的纪律聆讯判决,事件中两名地产从业员、J君和G君需在2016年10月24日前,不但缴清各自1万元的罚款,并完成商业道德和房产法律的课程。
来源:明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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