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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人父亲遭重罚!有人因此骨肉分离,到死也没再见!就因这个中国式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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萌村村长K歌达人 发表于 2019-1-21 22:01: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来自: 陕西



“棍棒底下出孝子”是中国老人嘴里常念叨着的话。在很多人的印象里,被家长“教育”似乎是“家常便饭”。

可是,这样的便饭放在国外,很有可能一转眼变成牢饭!

重罚1200澳元

一位澳洲华人父亲罗先生(Szu Sheng Lo)就因忍不住对孩子动手,而付出了惨痛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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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9 news

由于自己的两个孩子都患有严重的自闭症,所以交流起来并不容易,这天下午,其中一个今年12岁孩子因为不愿意换衬衫引发了父亲罗先生的怒火。一怒之下,他拿起了手边的衣架好好“收拾”了一顿孩子。

原本在父亲看来只是“教育”孩子,可万万没想到,自己因为这一顿打被告上了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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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照顾孩子的员工发现这名孩子挨打以后,火速向警方报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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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9 news

在法庭上,这位罗先生表示:他认为用衣架打孩子可以让孩子乖一点,听话一点,而他的妻子也对丈夫的行为表示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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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9 news

最后,法官决定对罗先生处以1200澳元的处罚。

华人母亲至死未能再抚养女儿

对于罗先生的判罚结果,其实已经算是万幸。要知道,还有华人妈妈因为体罚孩子,直到临死也再没有见到孩子一眼。

据孩子爸爸陈家龄介绍,他们多年前从福州移民来纽约,为了生计,在佛州开了一家小餐馆,并于2008年生下女儿。但由于两人无暇照顾,所以他们将孩子送回纽约,与在华埠定居的奶奶生活。夫妻俩一个月回纽约探望老小几次,一家人生活也算其乐融融。

不过,幸福在四年前的一次体罚后戛然而止。

陈家龄表示,2012年的某天,江美玲回纽约探望女儿,却因被其不听话的举动气急,一冲动便拿起手边的筷子体罚,而孩子的哭声引来白人邻居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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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网络

警察一进屋,看到4岁女儿身上的红印,就立刻把江美玲逮捕了。随后,江美玲被控“儿童虐待与忽视罪”(Child Abuse and Neglect),而女儿也被市儿童服务管理局(ACS)暂交一犹太裔家庭寄养。

虽然最终江美玲并未入狱,只被要求守行为并参加家庭治疗课程,但在案件审理的几个月中,不懂英文的她甚至不知女儿被带去何处。

直到近半年后,江美玲找到寄养家庭,想领回女儿,但对方却提出永久领养的要求,于是一场争女大战开始了长达4年的波折。



不知如何应对的江美玲找到市议员陈倩雯及陈家龄等人求助,不过对手更是有备而来,聘请专业律师,一步步夺走抚养权。

陈家龄表示,4年的案件审理期间,女儿一直住在犹太裔家中,每周只能与母亲见面一到两次,每次两小时,这令原本亲密无间的母女开始生疏。

不过江美玲并没放弃,为了多见女儿,她不再回佛州工作,而是留在纽约,专门等待每周的见面。

虽然对方律师使用各种计策,令法院先后出具保护令,禁止女儿与奶奶、表姐甚至爸爸单独见面。但江美玲的母爱也令法官软化,今年年初时,母女俩甚至开始被允许一周过夜一次。

但命运似乎对江美玲特别不公,正当她看到了接回女儿的曙光时,却突然被诊断为罹患肺癌。虽然陈家龄与陈倩雯等人继续帮江美玲申诉抚养权,但直到她去世,也没能真正要回女儿。

发现“虐童”,
孩子会被立即带走

江美玲至死不能再和女儿生活在一起的确是让人伤心的一件事,但大家要知道,在美国和加拿大等国家,对孩子儿童的保护是非常严格的。如果邻居听到会怀疑你在虐待孩子,警察马上就来了。若发现一点“虐童”痕迹,孩子会被立即带走,弄不好就可能送去福利机构或其它家庭“妥善照顾”,18岁前“肇事父母”都无权和孩子接触。而且加拿大的中小学也会反复教育学生“碰到家暴时怎样寻求警察帮助”。

在与未成年人保护相关的民事法律方面,加拿大以“对未成年人权益最大化”为原则,确认未成年人的监护权归属。

具体来说,是采用了“广义监护”概念——立法对一切未成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同时避免使用“亲权”概念——未成年人的亲属、包括直系亲属并不自然享有对子女监护的优先权

比如,父母对子女的监护权仅限于对其人身、财产安全的保护,但并不能“独占”监护权。并且,这种监护权是可以“让渡”的。

举个例子,在加拿大,12岁或13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入学、参加各种活动,学校及活动主办方会要求家长或常规监护人签署“免责条款”,确认在学校或活动期间,后者对他们的监护对象拥有临时的、范围内的监护权。

另外,当离异或各种意外导致父母无法继续履行监护义务时,法院、省儿童厅等部门会介入进行干预:

*若离异父母为子女抚养权争执不下,法院会根据情况判定由一方抚养监护、共同抚养监护,或指定他人抚养监护;

注:被指定抚养监护的可能是父母任意一方的亲属,也可能是福利部门、领养家庭,或任何法院/儿童厅觉得“有利于儿童身心成长的机构或个人”。

*如果原监护人因故不能监护,法院和儿童厅则会帮助未成年人寻找和指定新的监护人。政府(一般是省级政府)会给予一定的跟进和补助;

*倘若当事未成年人在12岁或13岁及以下,他们年满12岁或13岁后有权自行选择监护人,直至18岁或19岁成年,在此之前,他们的监护权必须尊重法庭裁决,不得擅自变更,他们的原监护人(比如已离异并被剥夺监护权的父母)也不能随意改变监护状态;

*如果裁定的是“共同监护”,共同监护的一方同样不能以“对孩子好”为由,单方面改变共同监护状况(如不通知对方擅自变更住址、擅自转学等)。

由此可见,“广义监护”充分尊重了未成年人的权益,基本消除了 “监护空窗”,使他们始终处于被监护状态。

中国大陆也承认“广义监护”原则,但同时承认“亲权”。因此,在未成年人直系亲属健在的情况下,对其它机构“超越监护”的规定并不明朗,出现“监护空窗”的几率较大。

但这种“广义监护”也有其难以克服的缺点。

2011年7月16日,华裔女子胡雅婷被离异丈夫牟钟鸣残酷杀死,牟被控一级谋杀成立,判刑14年,不得假释。

胡的父亲从大陆来加争取外孙抚养权,然而,法庭以“对孩子有利”为由,判决由当地教会牧师张某“临时监护”胡的两个未成年儿子。

让人无法理解的是,张某的“临时监护权”竟是由身陷囹圄、杀死孩子母亲的牟钟鸣所指定。

这一案件在当地华人社区引发了旷日持久的争论,余波至今未熄。

这种“先安全后血缘”的设计,初衷是好的,可以避免未成年人遭到亲属“以爱的名义”施加的新家暴。

但倘若这种“安全判断”操切随意且被主观判断所影响,倘这种主观判断本身是片面的、不正确的甚至歧视性的,而又没有另一个“熔断机制”对这种可能的风险加以对冲,结果就很可能是这样:为了让未成年人避开一幕悲剧,将之送上另一幕悲剧的舞台。

“放心机构”也不一定让人放心

在加拿大,如果未成年人被证实受到“不合适的对待”,在经确认属实后,其原监护人的监护权就可能被剥夺,这名未成年人将被转交给合适的监护机构照顾,费用由政府福利支付,直到成年

许多专家认为,该机制可以避免未成年人因找不到合适监护人而不得不忍受家暴等风险。

然而,很少有人去追问:被指定的监护机构就一定安全可靠么?如果“放心机构”没能让人放心,该怎么办?

2011年8月,不列颠哥伦比亚省省儿童厅裁定莎拉·简·韦恩斯(Sara-Jane Wiens)存在“学习障碍”、“不适合照料婴儿”、“对婴儿构成潜在危险”,强行剥夺其对5个月大女婴伊莎贝拉·韦恩斯(Isabella Wiens)的监护权,交给指定寄养家庭照顾。

期间,母亲探望并发现孩子可能疏于照料,向儿童厅投诉未果。2013年3月16日,21个月大的女儿浑身多处青肿、骨折,被发现死于指定寄宿家庭。

有专家提出,加拿大政府动辄采取剥夺家庭监护权的做法无异于越俎代庖,令许多儿童不必要地脱离家庭这一最自然、最健康的成长氛围,长期处于不正常的成长环境中。

许多被政府监护、寄养的儿童得到的照料甚至还不如在原家庭,并普遍存在不良习惯多、容易产生心理健康问题、违法犯罪比例高、日后难以升学并接受高等教育等等。

一些家庭学家进而指出,这种“儿童利益优先”的做法,原则是对的,但是,在实施过程中赋予政府和儿保机构过度权威,且过于迁就未成年儿童的意志

因此,一些年纪稍长的青少年利用这种初衷良好福利机制的漏洞,故意向警方和相关机构夸大自己所受“虐待”,以摆脱家长和学业的羁绊。

于是,在成年前,他们不用好好学习也可逍遥自在、衣食无忧,还能享受政府给的零花钱。家长或新的监护机构对此鞭长莫及,或者干脆不闻不问。

政府部门往往仅满足于数据上的“照顾”,这些越来越接近生理成年期的孩子在社会上做什么、结交什么人,反倒无人过问,后果可想而知。

联合国儿童基金会(UNICEF)强调:

对未成年人强制变更监护、由政府福利提供成年前的照料,目的并非培养一个仰赖社会福利喂养、永远无法自立的“寄生虫”和“大龄奶娃”;而是要通过资金、福利的资助,尤其是具体的辅导和帮助,让这些“问题家庭青少年”在成年时便具备自理、自立的基本知识、技能和心理“断奶”准备。

正因如此,近年来加拿大也开始逐渐“微调”对疏于照料儿童家庭的干预方式,尽可能避免永久性剥夺父母对子女监护权,而以短期委托监护、定期家访和帮助教育为主,以兼顾各方利益和社会效果的平衡。

来源:加拿大蒙特利尔蒙城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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